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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生和一家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 , 双方约定:日语课程共6级别 , 学费31800元;此为运营总监特批特价合同 , 不予退费 , 不予转让 , 若因重大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退费 , 学生需要承担手续费和违约金共占合同总价的30%并扣除所上级别的发改委备案价格 , 不足整级别的按照整级别费用扣除 。合同签订后 , 徐先生依约支付了培训费 , 后因工作原因在上过三次课后无法继续接受培训 , 多次要求教育咨询公司解除合同退还未使用学费 , 遭到拒绝 , 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徐先生的责任 , 确认该条款无效 。合同解除后 , 根据徐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核算教育咨询公司应该退还其的培训费用 。
法官释疑
在签约时 , 消费者通常不会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签字确认 。在这些教育培训合同中常会约定“概不退费”或者其他退费的限制条件 , 且未采取加粗、加黑等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 , 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教育培训机构的责任 , 且未进行有效提示 , 一般可认定为无效 。
“坑”二
要求预付费
李先生与一家幼儿早教机构签订《会员服务协议》 , 约定为孩子提供音乐、艺术、英语等106节课程 , 协议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 , 总费用为17345元 。没想到 , 一个月后该早教机构通过客服微信发送了《致会员家长的一封信》 , 告知“直营店关闭 , 课程暂停” 。李先生与早教机构无法取得联系 , 只得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早教机构以明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李先生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双方解除后 , 早教机构应当退还李先生未使用的课时费用 。
法官释疑
预付费式消费是时下经营者常用的一种营销模式 , 即消费者在实际消费前就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 , 再由经营者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通常情况下 , 经营者以此种方式给消费者享有一定的价格优惠 , 但与此同时 , 消费者往往承担较大风险 。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 , 90%以上都涉及预付费情况 , 大部分消费者被教育培训机构的优惠信息所吸引 , 提前一次性交纳了大量预付款 , 且很多时候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趸交 , 培训机构未提供正规发票或者合同 。还有的消费者在交纳预付款后 , 遭遇培训机构“跑路”的情况 。此种情形往往涉及人数众多 , 若情节严重 , 培训机构负责人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扰乱金融秩序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另外 , 消费者除了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 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
“坑”三
规定有效期
王女士与某艺术培训机构(甲方)签订协议书 , 约定为王女士之子(乙方)提供艺术培训课 , 共计70节 , 其中包括10节赠课 , 课程有效期从2017年12月3日至2018年12月2日 , 课时费共计10 500元 。该协议同时约定:“因特殊原因无法连续上课超过2周以上的 , 乙方应在甲方前台办理‘长假申请’ , 并相应顺延课程有效期 。乙方办理一次或多次长假申请 , 总顺延期限不得超过课程有效期的四分之一 。甲方如在到期日前解除协议 , 须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 申请退费须满足以下条件:解除协议须在课程有效期内 , 有效期届满未消费课时不予退费 。”2019年11月 , 该培训机构停业 , 王女士之子还剩余46节课 , 其中包括10节赠课 。王女士要求解除双方协议 , 并退还课时费7000元 。培训机构认为 , 王女士的合同已经超过履行期 , 且未办理长假申请 , 并且课程延长期间也超过约定有效期 , 所以不同意退费 。
稿源:(北京日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4c4L02020.html
标题:概不退费、规定有效期……小心教育培训合同里这些坑(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