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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0年11月10日2、可转债除息日:2020年11月11日3、可转债付息日:2020年11月11日
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11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川投转债”持有人 。
五、本次付息办法1、本公司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 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 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可转债利息所得税的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 , 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 , 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 。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 , 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 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 , 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 ,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 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一)发行人: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临江西路1号川投大厦联系人:龚圆电话:028-86098649传真:028-86098648(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九号金融街中心南楼15层
联系人:赵留军、李洋阳电话:010-66538666传真:010-66538666(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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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金融投资报)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4c42452020.html
标题:金融投资报|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0年度付息公告(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