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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米索前列醇是否适用于足月产妇催产 , 多名妇产科医生介绍 , 米索前列醇虽然属于催产类药品的一种 , 但多用于流产和引产类手术 , 在催产使用过程中禁忌和注意事项很多 , 且容易引发并发症 , 不建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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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医学会出具医疗鉴定意见书称 , 医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 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并且在用药引产等方面操作不规范 。 拼图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疗鉴定称用药及多项操作不合规
卢先生称 , 妹妹死亡后医院始终不认为其存在过错 , 但他却认为妹妹死亡主要原因就是用药错误和抢救不及时 。 随后 , 卢先生将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告上法庭 。
受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委托 , 江苏省医学会对卢春姐的死亡诱因作出了医损鉴[2019]079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 , 明确指出:根据《妊娠晚期促宫颈成熟与引产指南》规定 , 引产时应严格遵循操作规范 , 严格掌握适应症及禁忌症 , 严禁无指征引产 。 但根据病历记录 , 医方行米索前列醇引产无明显指征 。 虽病历记载系患者要求 , 但医方未能按规范严格把握引产指征 , 行引产及促宫颈成熟处理 , 且未给予胎心监护 , 不符合规定 。
此外 , 该产妇产后2分钟即出现大出血 , 并出现低血压、低血症 , 医方虽进行了输血准备 , 但对失血性体克抢救措施不力 , 未能给予导尿、记录小时保量、观察皮肤湿冷情况、神志情况等 , 未能及时输注血液制品 , 仅给予大量的补液扩容 , 很快导致失血性体克致死亡 。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还提到 , 医院还存在手术不及时、记录不相符等多项不符合诊疗要求的行为 , 最终做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的鉴定结论 。
依据此结论 , 在泉山区法院的调解下 , 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给予卢春姐的家属137万元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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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 , 江苏省卫计委回复称 , 要求追责医生和医生需向当地卫生部门反映 。 但卢先生称 , 他反映多次 , 徐州市卫健委均未作出处理 。 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医院和医生未被追责引家属质疑
虽然得到了经济赔偿 , 但涉事医生和医院始终未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理和追责 , 这让卢先生一家耿耿于怀 。
卢先生介绍 , 卢春姐去世后 , 留下两孩子只能靠妹夫及其年迈的父母照顾抚养 。 “她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 , 当时和医院在民事赔偿方面达成和解 , 也是出于对孩子后期抚养问题的考虑 。 ”卢先生表示 , 虽然得到了经济赔偿 , 但更需要得到医院的道歉 , 并按规定追究涉事医生和医院的责任 , 不能因为经济赔偿了受害者就回避错误 。
“主治医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 ,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 。 ”卢先生认为 , 主治医生的行为涉嫌医疗事故罪 , 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 且医院的过错行为也应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 。
卢先生了解到 , 截至目前 , 妹妹的主治医生及涉事医院均未受到任何处理 , 而未处理原因就是医院已进行了经济赔偿 。
卢先生还称 , 江苏省医学会作出的“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其成因力为主要原因 , 而不是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的鉴定意见 , 也存在明显错误 , 也是导致涉事医院、医生未被追责的依据 。
今年6月 , 卢先生针对江苏省医学会鉴定意见及徐州市卫健委始终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 , 向江苏省卫计委进行了投诉 。
9月21日 , 江苏省卫计委回复卢先生称 , 经了解 , 参加鉴定会的5位鉴定专家均系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相应学科中的专家 , 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论与5位鉴定专家的意见一致 , 江苏省医学会组织的本次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合规 , 鉴定结论系鉴定专家独立形成 。
稿源:(上游新闻)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103c3R42020.html
标题: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产妇死亡医院赔了137万元 家属:赔了钱医院和医生就可不追责?(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