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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市区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研究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和机构编制控制意见等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政协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党委全会研究设镇方案及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
(三)市州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研究机构编制控制意见等工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示 。
(四)省民政厅根据情况征求相关省直部门意见,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座谈,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形成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厅批复并赋予行政区划代码;市州人民政府将批复文件批转或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直属单位 。
(五)县市区民政局制订包括信息发布、挂牌、舆情管控和社会维稳等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在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县市区应做到严肃低调挂牌 。
(六)行政区划变更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变更完成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州、省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局应将更新后的行政区划图标准样图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审核 。行政区划变更完成两年内,有关民政部门应牵头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民政厅 。
四、其他
本标准和程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
湖南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申报审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简称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民政部《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迁移,包括县级政府驻地迁移和乡级政府驻地迁移 。县级政府驻地迁移指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政府驻地跨乡(镇、街道)的变更,不含需报国务院审批的自治县政府驻地变更;乡级政府驻地迁移指乡、民族乡、镇政府驻地和街道办事处驻地跨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的变更 。
第三条 ?政府驻地迁移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稳妥审慎、从严控制 。除泥石流和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政府办公设施严重老化且属于C或D级危房、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导致政府驻地必须迁移的情形外,原则上不予迁移 。必须迁移时,应当坚持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利于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地名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的总体要求 。驻地迁移方案由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订,经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核认可后,相关地方再依法依规依程序申报审批 。
政府驻地迁移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不得采取变更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和村(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等方式变相开展驻地迁移工作 。要切实维护政府驻地迁移管理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坚决杜绝政府驻地迁而不报、先迁后报、未批先迁、批而不迁等现象 。
第四条 ?县级政府驻地的迁移,经本级和市州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州党委全会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备案 。
乡、民族乡、镇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所辖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经本级党政联席会、县市区政府常务会和党委全会以及市州政府常务会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市辖区所辖街道办事处驻地的迁移,经本级党政联席会、市辖区政府常务会和党委全会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径送省民政厅 。
第五条 ?民政部门在承办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应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对政府驻地迁移有关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对组织实施总体方案进行研判;应根据情况分别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承办民族乡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时,还应征求同级民族部门的意见;应组织开展现场调研座谈和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综合各方面情况后形成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
稿源:(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1021a64262020.html
标题:设立镇要符合什么条件?湖南出台标准明确(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