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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不论是应届毕业生第一次求职 , 还是老员工“跳槽” , 在收到应聘单位发送的入职通知后 , 都可能面临着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当中 , 因合同双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签订的情形 。 针对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出现的违约行为 ,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援引《合同法》中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进行填补 , 本案就是劳动合同未能签订成立情形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典型代表 。 劳动合同本质上仍属民事合同 , 因此在劳动法领域审视合同未订立的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法》无异 , 即缔约一方受有损失 , 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 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在劳动合同未订立的情况下 , 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 首先 , 直接损失通常有如下信赖人的直接财产减少:(1)缔约费用 , 如为准备面试的交通费用、邮电费用、住宿费用等合理损失;(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 , 如用人单位为职工履职而准备培训的费用、为职工租房的费用、相关特殊岗位体检的费用等合理损失 。 其次 , 间接损失 , 也可以称为机会损失 , 指缔约方因为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导致的丧失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机会 。 如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丧失了与其他单位的就职机会或者失去与原单位就职的机会 , 间接损失很难确定 。 在具体裁量时 , 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及意愿、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等多重因素 , 在1-3个月工资标准内合理确定 。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郑艺
体检查出囊肿 , 能否拒绝录用?
王女士系专科毕业生 。 2015年3月 , 王女士开始在石油医院(化名)药剂科进行学习 。 2015年5月 , 王女士参加该医院的入职体检 , 在超声检查中发现双侧卵巢内可见高回声团 。 随后 , 王女士至其他医院诊查确诊为“双侧囊肿 , 良性可能性大” 。 王女士因入职体检支出400元 。 石油医院以王女士疾病未确诊为由 , 拒绝录用 。 王女士诉至法院 , 认为石油医院侵犯其平等就业权利 , 属于就业歧视 , 要求石油医院向其赔礼道歉 , 并赔偿其入职体检费用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女士是专科毕业生 , 具备社会就业的基本条件 。 石油医院为王女士提供学习岗位是以就业为目的 , 双方之间应当适用就业促进法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 王女士体检发现卵巢囊肿并非传染病或者职业病 , 石油医院以疾病未确诊为由拒绝王女士入职侵犯了王女士的平等就业权 , 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最终 , 法院判决石油医院向王女士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王女士所支出的体检费用 。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案件 , 劳动者仅因普通疾病被拒绝录用 , 违反了我国关于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 ,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 ,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劳动者就业 ,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 针对就业过程中常见的性别歧视、疾病歧视等现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 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 , 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第三十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 但是 ,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
司法实践中 , 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平等就业权纠纷主张相关民事权利 。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 , 应结合招聘岗位的性质、特点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向劳动者告知体检标准 , 不应出于对劳动者普通疾病的过度担忧而随意拒绝录用 , 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 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王宝荣
稿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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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动合同|金九银十招聘季 求职当心陷入这些法律纠纷(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