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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访人员|张晓云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又有新进展 。
10月12日 , 有自媒体消息称 , 金凰假黄金案陕西高院裁定:人保赔偿长安信托8.2亿元 。 但事实却非如此 。
界面新闻采访人员从裁判文书网找到了这则陕西高院10月10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根据裁定书内容来看 ,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还未出最终结果 , 陕西高院做出的是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 人保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目前还未有结论 。
上海预期律师事务所主任危龙斌向界面新闻表示 , 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权利 , 只涉及裁定由那个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 而对实体审理后怎么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看该法院针对此案的判决 。 本次属于管辖程序裁定 , 裁定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实体审理 , 并非是二审判决结果 , 仅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 。 从目前阶段来看 , 并非确定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需共同赔偿长安信托8.21亿元 。 目前该案还处于实体审理中 , 结果有待于生效判决 。
据裁定书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 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 , 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 , 具体请求为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 , 将该案移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
2017年9月26日 , 金凰公司(借款人)与长安信托(贷款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约定 , 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10亿元 , 具体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所载总金额为准 , 贷款期限24个月 。
同日 , 金凰公司(出质人)与长安信托(质权人)签订的《长安宁·金凰3号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黄金质押合同》约定 , 金凰公司以黄金向长安信托出质 , 保证上述10亿元贷款合同中长安信托的权利实现 。 此后 , 人保武汉分公司为金凰公司出质的4784公斤Au999.9足金黄金承保黄金的质量和重量 。
金凰公司为武汉最大的黄金加工厂 , 一直以来以“黄金质押+保单增信”这种融资方式获取了百亿资金 , 向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质押 , 并由人保武汉分公司提供财产险保障 。 2019年10月 , 长安信托的“金凰系列”部分到期产品发生违约 , 此后多家信托公司陆续发现金凰公司质押的是假黄金 , 一时间引发外界关注 。
此后 , 长安信托、东莞信托、民生信托等多家涉事信托将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告上法庭 , 请求判令人保武汉分公司、人保共同赔偿其8.21亿元等 。 据界面新闻采访人员了解 , 目前 , 东莞信托和民生信托的案件处于延期开庭中 。 人保方面提出的东莞信托、民生信托、长安信托的管辖权异议均已被驳回 。
【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人保被终审裁定“假黄金案”承担全部赔偿?律师:仅为二审管辖权异议驳回】具体来看这份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人保方面提出了四项事实和理由 , 恳请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 维护其合法权益 。 具体为:
一是长安信托不享有诉权 , 一审法院应裁定驳回长安信托的起诉 , 依据PQBA4178号和PQBA4179号《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以下简称案涉保险合同)提起本案诉讼 , 但长安信托不是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人保认为 , 长安信托只是作为接受案涉保险合同履行的人 , 并非合同的权利主体 , 无权依据案涉保险合同提起诉讼 。
二是本案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人保武汉分公司基于《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为保险标的物即质押黄金的重量和质量承保 , 因此 , 相应保险事故及保险责任成立的前提 , 均需隶属于财产保险合同关系项下 。 从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的文意、合同签订目的等 , 解释出人保武汉分公司是为案外人武汉金凰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凰公司)的履约义务或责任提供担保 。 一审裁定将案涉财产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认定为担保责任 , 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
稿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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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产基本险保险单|人保被终审裁定“假黄金案”承担全部赔偿?律师:仅为二审管辖权异议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