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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吕德文】
近日 , 一辆货车在盐城富安镇路段高速上被追尾 , 装载的部分猪肉被抛洒到高速路下的村庄 , 近7吨猪肉被村民哄抢 , 损失近30万元 。 事情经受害者披露后 , 涉事所在地东台市委宣传部10日晚间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刊文《真诚致歉》 , 对群众捡拾冻猪肉的行为表达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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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 当然值得赞赏 。 如果地方党委政府做错了事 , 向公众道歉 , 亦属理所当然 。 只是 , 这个道歉信 , 总让人觉得不对劲 。 群众错了 , 政府道歉 , 这是什么逻辑?
从始至终 , 哄抢猪肉事件发生后 , 舆论都没有指向地方政府 。 毕竟 , 这一事实很清楚 , 说到底是少数群众自发的哄抢行为 , 和政府关系并不大 。 哄抢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 , 并不是某地某个人群的特殊现象 。 事实上 , 货车出事故 , 沿路村民哄抢散落货物的事件 , 并不是现在才有 , 过去一直都有 。 乃至于 , “哄抢”作为一个违法行为 ,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中 , 均有明确的惩罚规定 。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 , 哄抢行为首先不是社会治理的结果 , 而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事实” , 并不因为它是违法 , 甚或是病态的现象 , 就不存在 。 概言之 , 哄抢行为是一系列社会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 。
首先是责任分散 。 哄抢行为是聚众行为 , 参与其中的个体因为责任分散 , 有极强的安全感 。 比如 , 这次事件中 , 虽然事主损失了近30万元 , 但如果有几十上百人参与其中 , 每个人承担的责任并不大 。 大多数参与“哄抢”的人恐怕心里想的也是 , 要罚大家一起罚 。
其次是从众 。 简单说来 , 在聚众行为中 , 人们一致行动的压力 , 很容易变成为非理性的乌合之众 。 当现场中大家都在“捡拾”猪肉的时候 , 一个参与哄抢的人很可能会感受到“异类”所带来的无形压力 。 乃至于 , 在不拿白不拿的哄抢逻辑下 , 不参与的异类就会被认为是故作清高 , “傻” 。 事实上 , 在众多的哄抢事件中 , 有些人并不一定是要占便宜 , 而是为了和他人保持一致而参与 。
再次是社会惯习 。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 , “捡拾”意外之财 , 并不需要很多理由 , 很可能就是一种习惯 。 高速公路上货车翻车 , 由此导致货物散落在沿途村庄 , 这对当地村民而言 , 的确是一个“意外之财” 。 毕竟 , 村民并不认识货主 , 亦对有关的物权规定毫无概念 , 这更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关于“天上掉馅饼”的财物分配文化 , 具有天然一致性——“不拿白不拿” , “先到先得”等做法 , 其实是有坚实的文化基因的 。 在这个习惯中 , 驱动人们采取行动的是“捡拾”的习惯 , 而不会顾及“哄抢”的法律意义 。
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 , 当然并不就是合理的 , 更不是理所当然的 。 在这个意义上 , 合适的社会干预是必要的 。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 政府当然负有相应的责任 。
简单而言 , 尽管哄抢现象具有客观性 , 但并不意味着它不可抑制 。 就当前的社会发展阶段而言 , 很多社会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均已发生改变 。 只要政府积极介入 , 这些条件会发挥出积极作用 。
过去 , “法不责众”的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 , 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 , 或执法机关不愿意去责罚违法者 , 而是责任的认定并不容易 , 固定证据也有困难 。 如果一个聚众哄抢行为有策划、组织 , 那还好办 , 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刑侦技术固定主要责任人 , 并对其采取严厉措施 。 但大多数哄抢事件 , 其实是“偶遇” , 也许是某个人先看见了 , 采取了“捡拾”行为 , 然后口耳相传 , 附近的群众也都采取了“捡拾”行为 , 聚合起来就成了哄抢 。 这中间 , 根本就没有组织和策划 , 也不存在谁是领头的 。
稿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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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东台|吕德文:东台高速哄抢猪肉事件——群众错了,政府道歉,这是什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