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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退税规定
契税法中增加了第12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 , 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 ,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 ”
施正文指出 , 这也就是说 , 如果没有完成实际的不动产买卖 , 合同中途撤销了 , 即使纳税人交了税也可以办理退税 。 这可以更好保障纳税人权益 。
纳税申报更简化
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 , 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 。
王建凡说 , 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 , 减轻纳税人负担 , 促进纳税遵从 , 提高征管效率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 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 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 ,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 ,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 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 , 房屋买卖 , 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稿源:(中国搜索)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0Q4U3B22020.html
标题:中国搜索|重磅!和你家房子有关(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