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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明(资料图/新华网)
而诸如聂树斌案直至其父聂学生离世都未见任何处理结果;浙江叔侄案中的女神探也只是据说受到了内部追责 , 但到底追的是什么责 , 到底是何种处理也一概不知 。
倘若最终所有的追责都走向内部处理、党内或者行政处罚 , 流于“记个大过、罚俸三月、要不再来个取消年底三八红旗手评选”这种无足轻重的处罚的话 , 可能真的很难以从根本上震慑住办案人员的将犯罪嫌疑人入罪的冲动 。
从刑事追责的角度 , 其实刑法早已设置好可能的入口 。 刑法247条刑讯逼供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致人伤残、死亡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而对于法官还有可能构成399条的徇私枉法罪 。
【徐文海|徐文海:为何国家赔偿能到位,却鲜见对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很多冤假错案的刑事追责过程中 , 都会因为案件年代久远而最终以刑法87条的追诉时效期限届满为由不再加以追责 。 但是由于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都在一直进行着申诉行为 , 本身可以适用刑法88条追诉期限延长的条款 。 而即便该案发生在88条相关内容增设的1997年以前 , 也可以通过适用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来进行补足溯及力 , 实现刑事追责的可能性 。
因此从法律制度层面 , 并不存在无法对冤假错案相应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的可能性 , 然而为何鲜见真正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的例证呢?
三、说在最后的话
绝大多数案件 , 刑侦人员同冤假错案的受害人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敌我关系 , 我相信 , 刑侦人员并没有绝对的“冤枉”冤假错案受害人的原始冲动 。
很多时候 , 他们本身也是建立在一定的证据调查和前期侦察之后才锁定相应的“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 甚至于在很多案件中他们可能仍然对该人属于当案的犯罪分子形成了“自证” 。 只不过这种“自证”无法达到刑事司法上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已 , 这也可以从绝大多数的冤假错案最终都是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中看出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是你犯罪)”的无罪 , 并不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地表明不是你犯罪)”的无罪 。 而这是刑侦人员与审判人员很大的价值冲突之处 。 倘若对念斌案有所了解的朋友一定知道 , 福州中院即便被高院发回重审 , 仍然做出了死刑判决 , 即便最终被高院撤销了判决 , 当地公安居然重新立案 , 继续侦查 , 以至于念斌无法办理护照出境 。 警方的这种“执着”难道真的意味着警方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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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念斌(资料图)
刑事司法对证据的类型、收集、转化、提交等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 并且对于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 , 排除合理怀疑也有很高要求 , 这当然是必要且正确的 , 毕竟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 因此为了追求更高的证明力 , 那种可以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全过程的直接证据就成为了刑侦人员最优的选择 。
尤其在物证技术水平还不够的20世纪 , 没有足够的监控摄像头可以清楚地记录案件的过程 , 或者至少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某个特定时期到过案发现场 , 那犯罪嫌疑人亲口供述的自己是如何犯罪的全过程就成为了最好的直接证据 。 这种对案件事实直接证明上的优越性让刑侦人员陷进去不可自拔 , 犯罪嫌疑人供述这种直接证据就像一根线 , 能够将他们搜集到的其他间接证据串在一起形成一个闭环的链条 。
除了这种技术层面的原因之外 , 还有一个政策上的原因也使得他们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 那就是“命案必破”的要求 。 重案要案的侦破不仅涉及职业荣誉感和正义感 , 更涉及到系统内压力和社会压力 。 现如今我们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他们尽情攻击 , 彼时无法破案的他们同样也遭受着不亚于当下的压力 , 被害人家属的责备、媒体的报道、领导的要求 , 都可能是他们偏离错误轨道的一阵横风 。
稿源:(观察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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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徐文海|徐文海:为何国家赔偿能到位,却鲜见对办案人员的刑事追责?(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