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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据标准
合理采信未成年证人证言
【环球网|「法学汇」卞建林:对标民法典精神,将全面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中】采访人员:民法典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下调到8周岁 , 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 在刑事诉讼领域未成年证人证言采信方面 , 需注意哪些问题?
卞建林: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 都有作证的义务 。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 , 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 不能作证人 。 由此可见 , 年龄并非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证言的采信限制 。 如果是可以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未成年人 , 其证言应当具有可采性 。 这一标准与民法典尊重未成年人主体意识的精神实际上是一致的 。 当然 ,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作证仍有需要关注的方面 。 当前 , 我们不仅需要探索未成年证人的特殊作证程序 , 还应对未成年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问题投入足够的关注 。 实践中 , 对于未成年人证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均过于粗疏 , 审查的重点往往局限于“询问未成年证人时 , 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 ,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 以及“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 有无矛盾” 。 而且 , “相互印证”要求在证据审查中往往处于支配性地位 。 为了提升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准确性 , 应当摆脱“印证证明”模式的负面影响 , 确保未成年人作证能力的适格性与证言信息的完整性 , 结合客观性证据判断证明效果 , 避免印证流于形式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需要完善
采访人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以来 , 许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办理的 。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等进行了细化规定 , 为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空间 。 目前 , 刑事诉讼法仅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了原则性规定 , 您认为是否有必要予以细化 , 如何细化?
卞建林: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 检察机关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 , 可以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 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 , 以诉讼方式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 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逐渐增多 , 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提起方式 。 不过 , 应当认识到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处于制度运行之初 , 不少问题存有争议 , 其中就包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授权的职能边界等 。 其实 , 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 , 就有观点提出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及时增加有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规定 。 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间紧、任务重 , 主要聚焦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建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以及速裁程序的增设等 , 并未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以规范 。 因而 , 在未来一段时间里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是“摸着石头过河” 。 考虑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明确的法律规范调整 , 所以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及时予以回应 , 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权利义务、证据审查以及诉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 , 从而更好地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 。
办理“刑民交叉”案件
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应并重
稿源:(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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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环球网|「法学汇」卞建林:对标民法典精神,将全面保障人权贯穿刑事诉讼中(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