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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陕西府谷发生“10·24”特大爆炸案 , 三名非法制造炸药的被告人已被判死刑 。 近日 , 中国裁判网公布了 ,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此爆炸案中三名涉嫌渎职的警务人员做出了二审裁定 , 驳回抗(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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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党雄|陕西府谷“致14死爆炸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三名警务人员被判玩忽职守】原判:案发地辖区新民派出所原教导员吕正荣、原副所长孙鹏飞及派出所所属的新城川警务室原负责人韩党雄 , 犯玩忽职守罪 , 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 宣告缓刑三年 。
据此公开的二审裁定书显示 , 此次爆炸造成14人死亡、11人重伤 , 38人轻伤、48人轻微伤 。 截止2017年2月17日 ,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836021.62元 。
2016年9月份 , 府谷县新民镇打井塔村(属新城川警务室辖区)村民张某丙将自己位于XX村XX房出租给郝卫杰、陈英朝、陈普(三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制造炸药 , 后在制造炸药的过程中于10月24日发生了爆炸 。
经一审法院审理 , 2016年 , 府谷县公安局与各基层派出所签订了《缉枪治爆工作责任书》、《府谷县公安局枪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责任书》 , 明确派出所所长或主要负责人为辖区缉枪治爆专项活动第一责任人 , 要求派出所和辖区各涉爆单位、所长和管区民警、管区民警与村委会、村委会与村民逐层签订责任书 , 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炸药、雷管窝点和烟花爆竹家庭小作坊 , 要对易滋生非法制贩枪爆物品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部位、场所进行重点排查 , 要求制定枪爆物品大排查工作责任制 , 各派出所更要组成专门工作组 , 落实责任 , 每月每季逐村逐户进行排查 。
在爆炸案发生前 , 府谷县公安局分别开展了缉枪治爆专项行动、枪爆物品大排查行动、民爆物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等专项清查活动 , 要求各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易滋生非法制贩枪爆物品的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废旧厂房等重点部位、场所 , 开展全面、彻底地排查 , 要横到边、纵到底 , 坚决不留死角死面、不漏事项 。
然而 , 吕正荣作为新民派出所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缉枪治爆专项活动第一责任人、枪爆物品大排查第一责任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组长 , 在爆炸物品日常监管工作方面疏于管理 , 没有落实相关责任 , 未对警区内的流动、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 孙鹏飞作为警区警长、新城川警务室分管领导 , 未对警区内的流动、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登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 亦未对民爆物品进行逐户排查 , 未发现辖区内非法制造爆炸物等安全隐患 。 韩党雄作为新城川警务室的负责人 , 没有认真履行对辖区内的流动、暂住人口和房屋出租进行登记的工作职责 。
一审法院认为 , 三人严重不负责任 ,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 未排查辖区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 , 未发现辖区出租房屋内非法制造炸药 , 直至发生爆炸事件 , 最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情节特别严重 。 2019年10月18日 ,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靖边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正荣、孙鹏飞、韩党雄犯玩忽职守罪 ,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宣告缓刑三年 。
宣判后 , 吕正荣、孙鹏飞、韩党雄均不服判 , 分别上诉 。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三上诉人不能正确、切实履行公安民警的职责 , 对辖区内的爆炸物品疏于监管 , 对缉枪治爆专项活动没有进行具体的安排部署和认真检查督促 , 不能及时掌握其辖区范围内流动人口及房屋出租情况 , 导致“10·24”爆炸案的发生 , 确实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但该爆炸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系由村民张某丙私自出租违建彩钢房、犯罪分子郝卫杰非法制造炸药的犯罪行为所直接引发 , 是爆炸案的决定因素 , 因此 , 本案系一果多因 , 应客观评价三上诉人的责任 , 不能将本案所有的责任全部归咎于三上诉人 。 二审裁定 , 驳回抗(上)诉 , 维持原判 。
稿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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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韩党雄|陕西府谷“致14死爆炸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三名警务人员被判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