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狗肉的权利”真伪之辩:伴侣动物是受保护对象,不可食用

当我们谈论能否吃狗肉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4月8日,农业农村部在其官网公布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写到:“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畜禽种业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目录》针对的是农业方面家畜家禽的管理,狗拟不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是不作为农业畜牧管理,与能不能食用或养殖并无关联 。
此消息一出,网络上针对能否吃狗肉的问题争议激烈 。有人支持禁食狗肉,有人认为“我不吃狗肉,但我捍卫你吃狗肉的权利”,也有人表示“市面上的狗肉大多是偷盗而来,没有安全保障” 。
从农业农村部拟将狗作为伴侣动物的定位来看,多位法学专家表示,国外立法实践表明,狗作为伴侣动物,无论是按照动物保护法还是动物福利法都应当是重点保护对象,而非食用对象 。
4月11日,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在法治时代,当谈论能否吃狗肉时,首先要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看,《动物防疫法》规定没有相应的屠宰检疫规程,不得对动物进行屠宰销售,故而狗猫在法律上都是不可屠宰经营的“非食品原料”;从防疫的角度,我国没有明确的肉狗犬种,市场上销售的狗基本都是偷盗毒杀而来,对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从社会治安角度看,吃狗肉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偷狗、毒狗行为的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也会造成严重影响 。
伴侣动物为保护对象而非用来食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长期从事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 。4月10日,高利红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目前我国还没有伴侣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因此即便是农业农村部将狗定义为伴侣动物,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伴侣动物不能吃,但伴侣动物不属于农场养殖的动物,换言之,伴侣动物的功能主要是陪伴,不是肉用 。
高利红指出,香港特区已出台《猫狗条例》禁止猫只和狗只的屠宰、狗肉和猫肉的售卖以及使用;我国台湾地区的《动物保护法》也规定禁止贩卖、购买、食用猫犬的屠体 。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介绍说,葡萄牙的《保护动物法》、奥地利的《联邦动物保护法》、德国的《动物福利法》都对伴侣动物做了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狗作为伴侣动物无论是按照动物保护法还是动物福利法都应当是重点保护对象,而不是用来食用 。
由于我国尚未出台有关伴侣动物的相关立法,是否意味着狗肉是可以随便吃的?浙江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钱叶芳给出了否定答案 。
“由于动物防疫部门在狗的屠宰问题上没有严格普法与执法,导致社会上对于动物防疫法知之甚少 。”钱叶芳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从动物防疫的角度介绍了动物可食用与否的相关法律要求 。
她说,所有的动物,无论是可食用的还是不可食用的,在进入市场前都必须受到《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约束,以预防包括人畜共患病在内的动物疫病的发生 。但《动物防疫法》对不同的动物有不同的防疫要求,从而决定了各类动物的可食用性 。猪、牛、家禽这些农场动物之所以可食用,其基本保障是可以制定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检验避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食品安全 。故而,原农业部先后对各类农场动物制定了屠宰检疫规程,诸如《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等 。
没有屠宰检疫规程不能屠宰销售
狗作为伴侣动物具有特殊性,在各国均获得“非食品来源”的法律地位,在我国也不例外 。
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其中提到目前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绝大多数国家均没有犬类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我国尚无明确的肉用犬品种,市场上销售的犬以个人散养为主,来源复杂,且存在不法分子毒盗犬类现象,食用狗肉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等原因,因此国家不能制定犬类屠宰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