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丁真”商标遭抢注需要依法较真

原题为:“丁真”商标遭抢注需要依法较真
依法|“丁真”商标遭抢注需要依法较真】近日,四川康巴小伙丁真的视频一时间传遍全网,连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都连发三推,向全世界介绍丁真。丁真的爆红也让一些企业嗅到了商机,“丁真”商标疑遭抢注。据报道,11月14日以来,多家公司提交了“丁真”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涉及日化用品、教育娱乐、网站服务等。(12月15日《法治日报》)
丁真走红后,引发各地的“抢人大战”,纷纷邀丁真到当地做客。如今,商标注册领域又上演了一出“抢丁真”。丁真所在的理塘文旅在26类商品(商标的国际分类共45类)中进行了申请注册。在此之前,中国商标网上已有22件“丁真”近似商标,其中12件商标是在11月14日丁真走红后开始出现,疑似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规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根据2017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面对“丁真”商标遭抢注,丁真和理塘文旅应依法较真,在公告期对于涉嫌抢注商标提出异议进行狙击。
“丁真”商标遭抢注只是一个缩影。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已达2918.2万件,连续多年居世界首位。在商标注册意识增强的同时,恶意抢注囤积乱象屡见不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疫情相关商标的行为就曾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斥责。
恶意抢注商标禁而不止,既在于通过抢注来的商标进行商业炒作后再卖出可能获得高额利润,更重要的还在于缺乏有效惩治,违规违法代价低,风险小。《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去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门出台《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了对于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抢注商标行为常有,却鲜有受到实质性处罚。
今年3月,针对备受关注的“李文亮”商标抢注案,浙江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杨某芳、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2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成为全国首个运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罚单”的案例,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相比之下,一般的非正常商标申请及恶意抢注行为,更需要明确标准,细化罚则,违者必究,以儆效尤。
此外,要进一步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的“把关人”职责,通过提高处罚标准,探索失信惩戒,倒逼其从源头对恶意抢注商标说不,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申请秩序。(张淳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