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桌|圆桌|如何看50万反垄断顶格处罚?专家:巨头被罚具有警示意义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14日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后,阿里巴巴、阅文集团、丰巢纷纷回应,均表示将积极整改落实。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有观点认为这是对我国互联网巨头敲响的一记警钟,也有观点认为50万元的处罚较为温和,监管不是限制发展。如何看待此次市场监管总局的处罚?当前我国互联网行业是否已经迈入了寡头垄断阶段?针对这些问题,新京报贝壳财经采访人员采访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中国工业经济学会竞争政策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于左,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仲春。
50万顶格处罚是一种警示
具有很大的导向意义
新京报贝壳财经:你如何看待市场监管总局最近的反垄断执法?
王晓晔:最近的调查是很恰当的。因为互联网经济发展非常快,我们应当阻止一些互联网大企业为了消灭竞争,通过企业并购消灭潜在竞争对手的问题。此外,过去出现的应该申报而未申报的案件中,执法机关一般都是处罚30万,没有按照顶格的50万进行罚款,这主要考虑以后可能会出现更为严重的情况。现在对三家企业的罚款都是顶格的50万,这是对互联网大企业的一种警示,也说明执法机关非常重视这个问题,态度跟原来的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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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般都会认为垄断不是好事,因为垄断者不受竞争的约束,从而会抬高价格。目前我们的互联网企业很少存在价格方面的问题,但会在其他方面产生影响,如电商平台的二选一问题。我反对“二选一”行为,这是因为平台竞争可以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带来好处,如果一家大平台把它的竞争对手都排挤出市场,消费者得到的好处肯定没有存在平台竞争时得到的好处多 ,商家支付的佣金或中介费肯定也会比存在平台竞争时更贵。所以我主张,不管什么情况,即便是数字经济条件下,我们都需要保护市场竞争,需要反垄断 。
于左:这么多年来,有很多互联网企业都应该申报经营者集中,但没有申报,以前对此也很少进行处罚,今年第一次进行处罚且是顶格处罚,有很大的导向意义,这说明未来不仅是互联网企业,其他行业的企业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企业只要达到经营者集中的标准,对中国有影响受中国管辖的,也应当进行申报,凡是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该申报的,就必须得及时进行申报,否则就会予以处罚,具有非常好的示范、警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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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依法行政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条件。互联网企业并不缺乏专业知识,亦不缺乏专业性人才。因此我相信,未来互联网企业会努力在反垄断合规方面遵循主管机关要求,做好各项集中申报。主管机关可通过处罚、约谈、指引等方式,进一步督促其依法申报。
我认为企业瞒报应属于小概率事件。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实施十二年以来,仅有两起案件被否决,申报风险并不大。而未来对于瞒报行为的处罚可能加重。企业没有必要作假。但是互联网企业如何计算营业额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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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问题应受关注
反垄断监管应是长期稳定可预期的
新京报贝壳财经:你认为我国互联网大型企业是否构成垄断?
王晓晔:我国的互联网经济发展非常快,出现了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垄断性或者寡头垄断性是比较明显的,但反垄断法不是说垄断就一定违法,关键是看它有没有严重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经营者集中控制,我认为我国反垄断执法在过去几年没有很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例如当年滴滴和优步的合并,老百姓看得特别清楚。二者合并后对市场竞争有明显不利的影响,但我们却没有就这个案件进行反垄断执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可能做得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