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死不可|互联网反垄断打响第一枪,老二不再非死不可


非死不可|互联网反垄断打响第一枪,老二不再非死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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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 | 罗超
多年后回头来看,12月14日是中国互联网行业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在这一天,互联网反垄断真正打响了第一枪。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家企业未履行其依法申报股权收购的义务,均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企业在行业内影响力较大,投资并购交易较多,拥有专业的法律团队,应当熟悉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但未能主动申报,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决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予以顶格处罚,希望达到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
非死不可|互联网反垄断打响第一枪,老二不再非死不可】对于处罚决定,阿里和阅文均已回应称,在“积极整改”。
虽然50万对于三家巨头级企业来说只是毛毛雨,但却是法律范围内的“顶格”处罚,市场监管总局的意志可见一斑。且种种迹象均显示,这很可能只是暴风雨的前奏。
双11前一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平台不得滥用其优势地位,界定了平台经济中出现的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概念。
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已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只不过因为互联网是新生事物,而对新生事物相关部门一直采取的是先包容支持、再引导发展、最后再逐步加强监管的思路,因此,虽然《反垄断法》早在2008年就已实施,却一直未曾在互联网行业具体应用。
针对三家互联网企业合计150万的罚款,互联网反垄断动了真格,再结合最近高层会议上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指示来看,互联网反垄断只会越来越严,互联网企业接下来都要更加谨慎,以避免触及红线。路透社报道称腾讯与阿里巴巴已暂停与百度接洽爱奇艺股权的收购,正是因为担忧被认定在长视频领域构成垄断、触及监管红线。
涉嫌垄断的行为不只是在投资并购中可能会出现,在日常经营同样很容易发生。
互联网行业到底是否存在垄断?有一位互联网学者曾在2013年撰文指出《互联网不需要反垄断》应该说代表了部分人的心态。有一位互联网大佬曾在演讲中说过,互联网行业不存在真正的垄断,其逻辑是:就算今天一家独大,但互联网创新太快了,市场、用户、需求、技术和模式都在变化,一定很快会有新玩家冒出来甚至短时间将老巨头干趴下。
确实,在人们认为阿里与京东共享电商的天下时,拼多多冒了出来;腾讯在内容领域无敌时,张一鸣跳出来了;出行市场滴滴合并快的后,哈罗、曹操们又陆续冒出来了……
然而,垄断这个事情说的并不是不同时间的竞争,因为如果要看不同时间,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真正垄断,任何公司都会面临新的对手,只看其出现的时间有多长。垄断最本质的特性就是限制竞争,其反面是充分竞争。照此来看,互联网行业是十分容易形成垄断的。
第一个是技术决定的。
基于连接能力,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中心化、规模化与可复制能力,互联网企业可以快速地在不同区域甚至不同国家铺开业务。基于此,很多互联网巨头只用数年时间就在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主导地位,在欧盟收到巨额罚单的互联网巨头不止一家。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相对保守,但在中国市场却普遍形成了强大的市场主导能力。
2014年我在《脉脉困境之启示:“技术垄断”猛于虎》一文中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叫做“技术垄断”。当时很多平台间互相封杀成为风气,A平台用户不能正常访问B平台链接是常态,我认为这是通过技术手段形成的“垄断”的后果。
当平台拥有用户和流量之后,便可以单方面制定规则,有的规则完全成为牟取暴利或者打击对手的工具,做到这些,正是靠着基于技术手段的技术垄断。行政垄断依靠政策管控而成,但一般相关部门会通过强制分拆鼓励竞争,比如运营商被分拆为三大运营商互相竞争,两桶油之间有些许竞争。市场垄断则是企业依靠业务能力形成,有正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相比行政和市场垄断,技术垄断更加隐蔽和难以判断,现在都成为反垄断范围。
第二个是模式决定的。
互联网的核心成本是什么?大头是服务器/带宽等硬性支出,以及研发/产品/运营/市场/内容等人力成本。互联网平台规模不断变大,这些成本就可以无限降低或者说不断被均摊,形成所谓的规模效应,最终又会形成强者恒强的“马太效应”,也被解读成“平台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