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辛巴事件”表明亟需完善网络直播营销监管( 二 )
就在“辛巴事件”爆发前的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把相关活动主体法律责任压实在了网络平台经营者,并明确了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包括《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意见》未将网络直播等同于广告活动进行监管,体现了监管部门对新业态,包括平台方和实体经营者,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的积极态度。
但是,一方面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已然呈现迅猛发展势头,随时可能发生更多“辛巴事件”;另一方面,这一新业态融合乱广告、销售特征,但缺乏明确法律定义,监管适用法律法规广泛而复杂,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舆论监督,都不免左右为难。尤其涉及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时,舆论往往高度激愤,极不利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目前暴露的各种问题,应在包容审慎原则基础上,尽快走向积极监管。一要尽快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经济和法律性质,对其融合广告、销售的双重特性做出符合其发展规律的界定,引导社会正确认识;二要加快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监管网络平台和直播营销从业者分别做到有法可依。
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带有鲜明的临机、灵活、互动特性,这是其生命力所在,也是监管的一大难点,即很难做到严密的事前监管并达到其有效性,而一旦产生不良后果,其影响会因网络而无限放大。因此,相关监管措施应有针对性安排,针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特性,对相关从业者,形成行政监管部门、平台、消费者多位一体的监管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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