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出炉!营销员、机构、消费者应该注意些什么?

【互联网保险新规出炉!营销员、机构、消费者应该注意些什么?】“司庆献礼 , 仅售十天 , 今天不抢 , 更待何时 。 ”“每年存10000 , 利息1666元 , 额外还送100万保额的大病保险 。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 越来越多的保险代理人开始在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博平台上卖保险产品 。 但由于信息审核弱、发布主体多、转发传播快等多种原因 , 互联网平台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区 。
12月14日 , 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强调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等原则 , 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办法》规定 , 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卖保险 , 需要取得所属保险机构授权 。
朋友圈卖保险要注明业务员姓名、执业编号
今年以来 , 已有多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因“朋友圈”卖保险违规受到处罚 。 与此同时 , 针对保险直播带货的潜在风险 , 多地地银保监局近期已陆续出手整治 。
12月14日 , 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办法》规定 , 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 , 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互联网保险业务 , 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 特征包括: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 《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 , 《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
这就意味着 , 现在从业人员个人制作的、内容耸动的宣传单未来将不予允许 。 以后消费者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看到保险营销信息时 , 可以通过所属保险机构、营销员执业证编号等辨别是否为正规销售信息 。 其次 , 可以审视宣传信息是否清晰准确 , 有没有过于夸张的地方 。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 , 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可以助力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在无接触销售保险产品 , 拓宽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 但保险产品专业性较强 , 合同条款纷繁复杂 , 一般消费者较难理解 。 对保险直播带货进行规范 , 根据保险产品互联网平台推销方式、渠道特点 , 量身定制监管制度和行业标准 , 可有效避免当前短视频直播平台保险营销宣传存在的不当宣传、销售误导等问题 。
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 ,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并对保险机构涵盖范围进行提示 。
具体看来 , 《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 , 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 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 , 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 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 。
相较于此前在业内征求意见的版本 , 此次《办法》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 , 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 , 针对各保险机构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 。
在互联网保险公司方面 , 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和定价、经营及创新、风险控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出要求 , 并明确规定其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 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
传统保险公司方面 , 要求总公司统一垂直管理 , 优化业务模式 , 充分利用线下分支机构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属地化服务 , 线上线下不同渠道做到有效融合和衔接 。 其中指出 , 保险公司应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向保险业务领域渗透 , 提升运营效率 , 改善消费体验;应为互联网保险业务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 , 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