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最高法司法解释力挺电商食品消费维权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了电商平台所需承担的相关责任。
近年来,随着网购成为日常主要消费方式,自电商平台网购食品亦十分普遍。据统计,中国线上食品近三年来维持着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市场规模已达千亿。这样的巨额销售量背后,是消费者权益保障缺失的困境。食品的总体价值或许不高,但如不符合安全标准,后果可能非常严重。由于存在举证难题,现实中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根据《解释》给出的数据,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
最高法在此时出台《解释》,对网购食品产生的各种纠纷场景作详细分析与说明,并明确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各方责任,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可谓恰逢其时。
针对网购食品场景中生产者、经营者与承运人各方的责任主体认定,最高法给出了权威而详尽的解释。《解释》第1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被诉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赔偿责任应由生产经营者中的另一方承担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消费者维权困境中,经常遇到的商家将食品问题推诿给厂家,或快递公司和商家就变质食品互相扯皮,都有望得到解决。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只要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就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没有哪一方可以全身而退。
最高法还就电商平台网购食品的典型难题作出解释。第一种是三无“黑作坊”食品,即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电商平台上以纯天然为卖点的自制食品,大多实则都是“黑作坊”生产,食品安全未经检验,难有保障,可以主张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赔偿,最高可赔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二种是进口食品,大多为进口商店或代购休闲零食。最高法强调,仅以进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已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以进口国的保质期与我国情况不同售卖过期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直接主张赔偿。
此外,最高法还对何为“明知”作详细解释,并明确了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不但虚假标注、更改视频生产日期等明显违法的做法属于“明知”,只要商家没法提供食品合法进货来源、不合理低价但无合理理由、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都可以主张赔偿,而且不能说“东西过期但吃了人没事”就不赔。可以说,最高法的解释把商家的推诿话术“一网打尽”。
网购食品维权,从来不只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事,每一起纠纷都提告显然不现实也不可能,平台的作用十分关键。最高法明确了电商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的责任,也提出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基于平台长远发展的角度,或是出于免于担责的考量,电商平台显然都需要在促进食品网购环境优化方面,有更多作为。例如,以最高法解释为基础,修订电商平台的食品售后相关条款,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效畅通的渠道等。
食品网购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的购物方式,同时也挖了很多坑。期待最高法权威、及时、清晰、专业的解释,尽快落实在售后条款里,让消费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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