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供应链管理|冒名注册成为骑手 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外卖骑手,送餐中受伤能否认工伤?骑手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判决:徐某与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美团外卖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后,约定在指定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工作。该公司设立站点,有站长进行日常管理,包括送餐骑手的安全培训、送餐时注意事项以及不定期晨会。
该公司对骑手的接单量和不接单达一定天数注销账号有规定。骑手每月接单工作量在美团APP平台软件自动生成后,美团平台与该公司之间进行结算,公司结算后扣除一定的差价利润后向骑手结算每月工资。该公司从骑手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为骑手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019年7月,徐某为了能够接单,尽管不属于该供应链公司区域范围内的外卖员,但他通过借用宋某的身份信息完成了注册,留了自己的联系方式,成为该公司区域范围内的美团外卖员。
徐某在一次送餐中受伤后,向站长封某报备了宋某送餐摔伤时间、地点等信息,亦用宋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住院、出院手续。封某以微信方式向徐某微信转账支付了医疗费。
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020年5月,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徐某与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徐某之间是否形成人身从属关系,即徐某是否接受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
经查明,徐某的身份并不是该供应链管理公司区域的美团外卖APP骑手,但徐某仍能通过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骑手账号从事该账号的送单工作。因此,骑手除参加公司相关晨会,知晓行业服务要求及安全送餐相关规定外,其在接单、送单时客观上是脱离公司的劳动管理的。该供应链管理公司无法要求该送单任务必须由骑手本人完成,公司对骑手考核仅限于必须完成其负责区域的接单任务及送餐平台的服务质量要求。
被借用身份信息的宋某作为APP骑手,其名下送单任务在客观上不是其本人完成,但美团APP仍计入其本人月工作量与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由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月工资发放依据。以上流程中,该供应链管理公司对所在区域的美团APP骑手并未进行考勤制度管理,在订单任务的完成中也无法以公司的劳动纪律要求必须由本人完成。
因此,法院认定,APP骑手与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用工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判决该公司与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徐某以宋某身份信息在美团外卖网站注册骑手,其工作中的上线、下线、接单等操作均由徐某以宋某名义在APP上完成,报酬亦按照“宋某”接单数量核算,其与新疆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达成合意,故徐某与该公司并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学专家指出,对于各主体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应结合互联网平台运营模式,立足于劳动关系有偿性、组织性、从属性的特征,综合判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不同身份的新职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可以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标准的保护。对符合标准的新职业劳动者,应该认定其为就业平台的劳动者,将纳入劳动法的保护;对不符合标准的新职业劳动者,则要通过平台、工会等方式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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