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人脸信息采集还需立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条例》中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根据这一规定,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将被禁止采集人脸数据、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
人脸识别作为新兴的身份认证手段,虽能让人们享受技术革新带来的便捷高效,但人脸识别泛滥也为用户面部信息泄露留下安全隐患。人脸、指纹等个体生物信息高度敏感,伴随终生、不可更改,一旦泄露,几乎不可救济,我们总不至于去换脸吧。有采访人员日前调查,大多数实行刷脸的单位及小区,对人脸信息的管理和以往对传统数据的管理并无二致,所采取手段无非是要求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在硬件上实施专网管理,希望达成数据不能上外网的管理效果,但对于别有用心者,这些抵挡措施显然不够。
对规范人脸识别应用,某研究机构最近的调查显示,七成受访者认为“政府应加强相关立法,为企业划定准则和底线”。人脸识别渐成泛滥之势,该给狂奔的技术套上笼头。因此,加强相关立法,规范、限制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和应用,还需要更多更大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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