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康里|开通视频网站会员后还有“专属广告”,服务条款“套路”太深怎么办?|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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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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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释法
这一场景属于《民法典》中“格式条款”说明义务的应用。
互联网时代,几乎所有应用程序都提前制定了自己的“服务协议”,用户只有接受这些协议,才能使用这些应用程序。因此,这些协议内容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是无效的,这些特定情形可以归纳为“对接受条款一方严重不公”。
本案中,管阿姨儿媳充值会员就是为了“免广告”,而这也符合一般人对于“会员权益”的通常理解和期待。因此,如果平台运营方确实没有在充值时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致使其产生了“会员服务就是没有任何广告”的误解,则管阿姨儿媳可以主张该条款不进入双方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格式条款提供方进行了提示说明,但如果该条款会造成其他严重不公的,也仍然无效。
盛雷鸣(上海市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策划
上海市司法局
新民晚报社
制作
上海市法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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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全媒体编辑中心
新民眼工作室
编辑 | 黄佳琪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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