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从数据悖论到权属确认,数据共享进路所在( 二 )


此外,在大数据时代,以个人信息或个人数据为载体的信息性隐私不仅具有人身属性,还具有财产属性。从数字化转型的角度来讲,当数据资产越来越多成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还需要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数据的定价。
只有数据更高效、便捷地定价,数据流通才可能畅通无阻。而在这个过程中,个人作为数据资产的持有者,则需要知道数据为谁使用,并且拥有数据的分红权。
从数字经济发展的角度,企业是数据要素的重要持有者。当企业作为数据权利的主体时,与数据相关的主体有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和数据生产者等。其中,数据主体当然可以主张数据权利,但其多基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提出主张。
权属|从数据悖论到权属确认,数据共享进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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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企业数据权利视角下,数据处理者、数据控制者和数据生产者主张数据权利的能力并不相同。在这三者身份不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数据处理者仅是企业数据的“经手人”,并非是数据的“制造者”;而企业作为数据控制者对其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得到衍生数据的过程是“数据制造”或“数据生产”。
这个时候,以企业为代表的数据生产者将可对相关数据提出权利诉求。而即便数据具有公共属性,但并不意味着企业数据无需法律保护。相反,企业数据权益的合理保护可以促进数据共享,数据共享的目标也更需要合理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
一是对企业数据权益提供合理保护,有助于企业进行数据生产,提高数据的总体数量与整体质量。通过合理保护企业数据权益,企业将更有动力收集更多数据与进行更有价值的数据分析。
二是对企业数据权益提供合理保护,有助于企业开放数据与共享数据。当法律对企业数据提供足够保护,避免企业数据的公开与获取不会对企业形成竞争劣势,那么此时企业就可能选择更多地公开此类数据或信息。
随着数据要素地位的确立,数据确权的迫切程度与日俱增: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发展需实现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平衡,而其平衡的实现又需以清晰的产权为基础。
另一方面,个人信息和企业数据利益的保护依赖私权基础。但数据所含价值和利益的多元化、数据本身的无形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等,导致数据确权困难重重。面对纷繁复杂的数据利益,如何实现数据的权利分割仍是数字经济时代需要回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