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人温博特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D站经营者获刑( 二 )


告人温博特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D站经营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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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温博特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D站经营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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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温博特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D站经营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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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温博特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禁止被告人温博特至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被告人郑东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林星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黄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禁止被告人郑东杰、林星、黄婷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本案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告人温博特等人|侵犯他人著作权,D站经营者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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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庭审直播,我们邀请到了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许春明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胡春健两位专业嘉宾现场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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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春明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本案是一起网络侵犯动漫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被告人温博特等人在网站上免费向公众提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放和下载,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不具有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根据2011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嫌疑人温博特等人在经营网站期间吸引流量、提高知名度,并通过在网站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取收益,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间接营利行为。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可以从非法经营数额、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传播他人作品的被点击次数、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注册会员的人数等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严重程度。本案公诉机关采用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为标准,并将集数作为被侵权作品数量的统计单位具有合理性。根据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关于就网上影视复制品数量计算等问题征求意见的函》,“包含1部及以上电影,或1集及以上电视剧的1个视频文件视为1份”,因此公诉机关将每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完整视频内容”作为统计单位符合实践和法理。
胡春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为贯彻落实国家对知识产权“大保护、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整体要求,上海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今天的庭审从总体来看,公诉人对出庭做了大量的准备,庭审过程表现出扎实的业务和理论功底。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公诉人在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同时,还附加适用了禁止令,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视频网站经营活动,限制和减少侵权犯罪行为的发生机会。禁止令属于非刑罚处罚方式,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予以适用,实质上提高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有利于预防再犯,达到良好的刑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