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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移动终端的不断转化升级,在手机上观看电影,成为了很多年轻人的娱乐方式。然而,一些不法公司,通过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私自提供在线播放电影服务,吸引众多粉丝,以谋取不正当利益。2020年10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类似案件,最终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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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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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虽然经过公映后,从电影院下档,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著作法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因此,电影作品虽然过了热播期,但其相关权利依然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其他主体未经许可,不得侵害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电影作品以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在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之下,提供电影作品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从事活动,取得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后,方可开展提供电影作品的相关服务,否则可能因侵权行为而面临经济赔偿。
来源: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
排版编辑:曹洋
核稿:李冬旭
【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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