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过度收集、“内鬼”泄露、个人注销难……个人信息如何保护?( 三 )


目前,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法定范围是“4+1”,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英烈权益保护。不过,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时都有一个“等”字,就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外,其他需要同等保护公共利益的领域。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要“扩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新部署。最高检将检察公益诉讼“等”外探索原则由“稳妥、积极”调整为“积极、稳妥”。在探索过程中,四川、上海、江苏、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多起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案件。
“与法定领域办案相比,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要求首先针对是否纳入监督范围进行准确判断,而判断的核心标准归结到底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理念有更深的理解与把握。”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指出,对于新领域的拓展探索,要注重做足做实调查取证、研究论证、民意舆情研判等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力提出,对于涉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时,需考虑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程度以及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注重与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
“以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为契机,建议明确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明确检察院提起个人信息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同时注重程序法的完善,保障公益诉讼顺利推进,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更多制度供给。”张力补充说。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