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声快车|因“过度”催收被法院判报歉, 万达快易花刚被工信部点名( 二 )


万达小贷在委托广州欢创催债时 , 向广州欢创不当提供王某的通讯录信息 , 导致王某的通讯录被广州欢创不当使用 , 王某的欠款信息被不当表露 , 万达小贷的行为也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 详见第一消费金融:
致歉
综上 , 万达小贷、广州欢创共同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 应向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 2020年9月28日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97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该本判决生效之起旬日内向上诉人王某赔礼道歉(详细形式为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王某提交书面道歉信 , 内容须事先经一审法院审查);
三、驳回上诉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再来看看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971号裁判文书内容: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为 ,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家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然等的一种人格权 。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隐私权 , 需举证证实被告具备主观过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
在本案中 , 原告使用被告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快易花”APP , 在注册和登录该软件时 , 已经通过点击《用户服务协议》授权对方提取个人信息 。 原告称《用户服务协议》点击打开是乱码 , 经当庭演示 , 《用户服务协议》并非乱码 , 故对原告未授权被告获取个人信息的主张不予采纳 。
原告通过“快易花”APP与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借贷关系 , 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按时还款 。 在原告逾期还款的情况下 , 被告上海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借款平台的服务商、被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被告广州欢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受托负责催收方 , 均有权向原告提示还款 。
从原告提交的短信内容看 , 被告在提示的方式上并无不当行为 。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亲友打电话 , 未提交其亲友接到催款电话的原始证据 , 也未举证证实来电系被告员工 。 故三被告在主客观上均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 。
2019年11月28日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60元 , 由原告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不难发现 , 王某耗时近一年的上诉 , 固然只换来万达小贷和催收机构的致歉信 , 但对王某来说意义不凡 。 不仅万达小贷和催收机构侵犯其隐私得到法律支持 , 同时还警示万达小贷合作机构不能超出公道催收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