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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就是大家很熟悉也诟病已久的“大数据杀熟”,在法律层面上算是明令禁止了。
第二十八条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这一条具体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界定为敏感个人信息,一般这些信息也是用户价值最大,也是互联网公司和黑产最乐于获取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确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
(二)按照国家网信部门的规定经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三)按照国家网信部门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等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达到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仔细看这一章,大家应该就会联想到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有写到,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时,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之后滴滴、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等已经和即将在美上市的企业停止新用户注册,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可以猜测,滴滴可能就是预感于此才选择突击美股上市,最终也吃到了自己种的苦果。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这里重点讲一下“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某种意义上,这可能将瓦解互联网巨头对个人信息的实际垄断。大家可能还记得,“头腾大战”有一回合发生在由抖音衍生出来的多闪上,由于挑战了微信在社交上的地位,2019年1月22日,微信暂停了与抖音的授权登录接口,同年3月19日下午,多闪发送弹窗消息,称腾讯认为用户在微信/QQ上的账户信息属于腾讯公司,因此需要在多闪上修改。次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裁定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授权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的行为。不过按照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来看,用户有权携带个人信息离开到别的平台上,这对打破互联网垄断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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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处理个人信息的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 个人|《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发布,哪些变化值得关注?】(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这一章针对的就是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这里列出的第五十八条,针对的对象基本就是我们所熟悉的互联网巨头,新法也向他们提出了更细致规范的要求。
稿源:(Do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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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个人|《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发布,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