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男子跳楼砸死老人和孙子,父母搬离伤心地:判赔106万不公,我们也受害,房是辛苦挣的( 二 )
2016年2月份,侯某在江苏一家医院被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侯先生介绍,确诊后在医院治疗了十几天,出院时病已经治愈,且出院后侯某还从医院拿药服用药物。
【北青网综合|男子跳楼砸死老人和孙子,父母搬离伤心地:判赔106万不公,我们也受害,房是辛苦挣的】“我们没有告诉过别人,亲戚朋友都没有说过,但是大家都说他很正常。”侯先生的妻子说,在厂里工作时儿子跟同事相处也很好,工作认真,没有请过一天假。时至今日,厂里的同事说如果需要证明,他们可以作证。
邓女士告诉采访人员,侯某曾经跟她说,想干个自由一点工资高一点的工作。2018年12月份,侯某辞掉灯泡厂的工作回到眉山,之后他找过卖房子和送外卖的工作。
“他在江苏打工挣的钱,都是自己挣的自己用,我们从来没有管过,也不知道他的密码,不知道有多少钱。他还经常在网上给我们买东西,也和朋友出去玩。”
事发后,被砸身亡的周女士祖孙俩的家属将侯某父母告上法庭。代理律师李兵介绍,这其中分为两个案件进行,一个是被砸身亡的周女士丈夫将侯某父母告上法庭,双方之间的生命权纠纷案,另一个则是被砸身亡的3岁小孩的父母与侯某父母的生命权纠纷案。两个案件进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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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件如何定性是关键
2019年3月15日一审判决侯某父母赔偿金额共计152万。但是侯某父母不服判决,于是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2020年5月7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2020年7月8日法院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106万。
对此,侯某父母仍然不服,他们认为法院判定的其儿子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正确,2020年8月4日侯某父母申请再审。根据律师提供的一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驳回侯先生、邓女士的再审申请。时间为2020年9月27日。
李兵认为,法院对该案所涉法律关系如何定性成为审理本案的关键。“法院认为这是生命权纠纷,我认为这是监护人责任纠纷。”
此外,李兵认为,自然人死亡后法院是不能对其生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推论的。一审法院通过推定来认定侯杰生前属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这一点也是侯某父母认为存在疑点的地方,这也是他们一直上诉的原因,“得了这个病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吗,我们不懂,得病了就去医院,出院的时候就已经治愈了。”侯某父母说。
同样在二审时,法院也表示,本案争议焦点为能否认定侯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其监护人侯先生、邓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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