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投资内地债市行为探秘—利率周度观察2020年第32期( 二 )


1、境外机构对我国内地债券的投资概况
(1)境外机构参与我国内地债券市场的主要渠道
截至2020年9月末 , 境外机构已累计持有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2.94万亿元 , 其中 , 中债登的托管量为2.60万亿 , 上清所的托管量为3443亿元 , 合计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3% 。 这一规模已经与我国公募债券基金的规模相当 , 2020年第二季度末 , 基金业协会披露的公募债券基金的合计净值为3.12万亿元 。 与2014年末[1]相比 , 境外机构的债券投资规模增长了4倍 ,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中的占比提升了1.4个百分点 。
|境外机构投资内地债市行为探秘—利率周度观察2020年第32期
本文插图
境外机构对我国内地债券市场投资规模的快速增长 , 得益于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 , 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债券市场的渠道不断丰富 。 目前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内地债券市场的渠道主要包括QFII/RQFII、结算代理模式(CIBM Direct)和债券通模式(Bond Connect) 。
一是QFII、RQFII模式:由允许境外机构投资于交易所市场的股票和债券、到向境外机构开放银行间市场 , 投资额度由逐步扩大到完全取消 。
2002年11月5日 , 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令 第12号) , 启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 ,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 在获得证监会批准 , 并取得外管局额度后 , 投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 。 2010年8月 , 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 , 允许境外央行等三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 , 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 , 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等三类机构可以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 在人民银行批准的额度内 , 通过结算代理人或直接开立债券账户交易联网进行债券交易结算 。 2011年12月 , 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 第76号令) , 启动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 , 允许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 , 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 包括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 2012年7月 , 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明确QFII可以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 。 2013年3月 ,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3]69号) , 进一步明确QFII应当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 在这一阶段 , 除境外央行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以直接办理交易联网 , QFII、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 , 均需要委托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 因此 , QFII、RQFII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有时也被归入“广义的代理结算模式”下 。 此后 , QFII、RQFII的额度不断扩大 。 2020年5月7日 , 人民银行、外管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 外管局公告〔2020〕第2号) , 取消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