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证监会紧急出手,剑指可转债( 二 )
在可转债市场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 实施T+0交易并通过股票账户交易 , 这样的制度设计初衷是优化市场交易程序、遵循市场交投规律 , 推动可转债价格随着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变动 。 在制度设计之初 , 可转债交易价格并非完全“裸奔” , 也设置了集合竞价范围、临时停牌机制和熔断机制等限制 。 但极少数投资者脱离企业基本面和实际业绩投机炒作的行为 , 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 必须从严监管、从重处罚 。
证监会出手:37条规范可转债
两大交易所迅速发声
10月23日 , 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信息显示 , 证监会起草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37条 , 主要包括总则、发行条件与程序、交易转让、信息披露、转股、赎回与回售、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 具体情况如下:
本文插图
一是明确发行条件和程序 。 对发行条件进行原则规定 , 基本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 同时明确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 还应当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 。
二是完善交易转让制度 。 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制定交易规则 , 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 , 要符合证监会规定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要求证券交易场所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 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核查评估 ,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防范强赎风险 , 加强对发行人行使强赎权行为的监管和规范;加强风险监测 , 要求交易所建立跨品种监测机制 , 并制定针对性的异常波动指标 , 及时采取有关处置措施 。
三是完善信息披露 。 进一步归位于可转债的“债性” , 在《证券法》规定基础上 , 结合可转债自身的特点以及实际监管经验 , 对临时披露事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
四是完善转股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 , 加强对转股价格以及价格修正行为的规范 。
五是加强可转债持有人权益保护 , 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建立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 。
六是明确规则衔接 。 本办法已有规定的 , 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没有规定的 , 适用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
此外 , 沪深交易所也同步发声 。
深交所23日表示 , 下一步 , 深交所将继续深入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九字方针 , 持续做好交易监管工作 , 加强交易与信息披露联合监管 , 研究完善包括临时停牌在内的可转债交易制度 , 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 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上交所也表示将可转债交易情况纳入重点监控 , 对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误导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实施自律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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