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邻居家两狗咬坏私家车 十几万维修费谁埋单?( 二 )


评估鉴定维修费为11.8万元 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损失
因双方对车辆的维修费价格产生争议,经大志夫妻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的维修费进行评估鉴定。
2019年5月21日,该评估机构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车辆的受损修复价格为111210元。其中,包含修理项目5项,更换配件项目7项。
经核对,评估结论书中不包含郭女士母女提交的配件更换项目中的“引擎盖”27220元,其他项目基本一致。
白云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大志夫妻对其共同饲养的狗只破坏车辆的事实没有异议,应当向郭女士母女赔偿因两狗破坏车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关于维修费的具体金额。郭女士母女虽提交维修费发票和维修清单拟证实其实际的维修费损失为145304元,但存在部分项目超出评估结论书所认定的需要维修的范围,而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书是经过现场勘查,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专业判断后作出的价格评估,评估程序合法,该评估结论所列明的修复项目应予以认可。
郭女士母女提交的维修清单与评估结论书中项目一致的部分金额虽有差异,但差别不大,且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支出,法院予以认可。更换“引擎盖”未经评估机构认可,且郭女士母女未提交证据证实上述项目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此次事件所造成的必要损失,应当予以剔除,故大志夫妻实际应支付的维修费损失应为118084元。为此,法院最终判决大志夫妻共同赔偿郭女士母女118084元。
民法典小课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经办法官指出,在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损是一种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直接责任,其侵权行为是一种动物行为与人行为的结合。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以七个条文的内容,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其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延续,鲜明的归责原则给被侵权人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维权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民事主体饲养了动物;2.被侵权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造成被侵权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该民事主体饲养的动物,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一些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疏于履行自身义务,导致悲剧不时发生,给社会生活带来困扰。在此,法官呼吁:文明养犬,从我做起,牵好绳子,管好狗只,为尊重和保护他人加一根“保险”。事实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作为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饲养动物,不得妨碍他人的生活,破坏左邻右舍的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