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秦始皇给女性一条婚姻特权,因太前卫被汉朝废除,如今仍不敢恢复

谈到封建社会时期的女性地位,许多人脑海中想到的第一个词就是男尊女卑,无论是道德捆绑女性的“三从四德”,还是一夫多妻的不合理制度、缠足的陋习,都在宣示着女性不被尊重的事实。后来程朱理学提出:“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一系列约束更是让女性成为了男性的附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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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女性也曾经拥有过至高无上的社会地位。在步入封建社会以前,原始社会是以母系关系来维系的,在那个时期女性才是家庭和部落的统治者。孩子也由女性抚养而男性无权干涉,他们往往只知其母不知其父,那时的女性地位要远远高于男性。这种奇妙的社会关系在如今云南省泸沽河畔的摩梭人中依然可以见到踪影。
经历了奴隶社会后,女性地位开始旁落,她们成为和其他物品一样的附属品,失去了身体与人格的双重自由,可以被随意交换和买卖。封建王朝的建立也并没能使女性地位得到实质性的提升,大多数妇女仍然是在夹缝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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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不同的朝代,赋予女性的权利也会有一些差别,我们印象中那个以暴君之名而著称的秦始皇就曾为女性争取了许多特权。可以说在商鞅变法后的秦国,女性在婚姻中拥有了自主权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史记》中有记载:“(张耳妻)外黄富人女甚美,亡其夫,去邸父客。”这段话说的就是一女子“休”了丈夫的故事。
秦朝时期,女子如果同丈夫离婚或改嫁是一件完全可以被社会接受的事,并不会因此饱受舆论指责。其实这种开明的社会风气是十分难得的,毕竟在很多朝代,出嫁的女子一旦被休回到娘家都会遭人白眼,更不用说改嫁,在那时看来这是一种没有贞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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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秦国的丈夫也不能随便随随便便休妻,必须要向官府报备,有明文法律规定:“休妻不书,赀二甲。”即若休妻未经批准,需要缴纳两件兵器的罚金。这些条例都为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除此之外,秦始皇还赋予了女性一项空前绝后的权利,但在西汉时期即因太过前卫而被停用,历朝历代都不再提及,即便是当今高度发达的社会也无法启用。这条法律便是: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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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句话究竟是什么意思呢?简而言之,如果丈夫有出轨的行为,妻子杀了他是不犯法的。放在今天的社会来看,这样的规定无疑是血腥暴力的,但我们得知道秦始皇生活的时代距今已经千年之久,封建时期能提出这样的惊人观点,实属难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