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实诚的历史,才经得起时间考验( 三 )


我们在电视连续剧《包青天》里看到,包公的公堂里,有三把巨大的铡刀,它们是: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
其中:
龙头铡,专铡皇亲国戚。
虎头铡刀,专铡高官大臣。
狗头铡,专铡民间恶棍。
在影视剧里面,包青天简单问几个问题,立马破案,然后怒而起立,大喊一声:“虎头铡伺候!”,于是,张龙,赵虎,把虎头铡抬出来,把贪官往铡刀上一按,一铡,人头落地。
喜大普奔。
然后就是片尾曲《新鸳鸯蝴蝶梦》娓娓响起:“昨日象那东流水,离我远去不可留……”

时间|实诚的历史,才经得起时间考验
文章插图
虎头铡杀头剧照,虎头铡其实在历史上并不存在,宋朝官员也没有在公堂上直接杀人的特权
然而,请问,这种事情,符合历史的事实吗?
答案是:不符合
在真实的宋朝历史上,大宋帝国的审判制度,其实非常繁杂。
在宋朝,案子报到州府一级,首先是要“推勘”,相当于我们现在说的“侦查+初审”。
侦查加初审之后呢,需要由另外一个法官,进行“录问”。
所谓“录问”,就是复审的意思,宋朝为什么要“录问”呢?因为,宋朝要避免冤案,其实宋朝的官员,他也不想有冤案。
许多历史爱好者可能会误以为,像宋朝这种皇帝专制的政府,一定是草菅人命的。
其实,不是。
在真实的历史上,宋朝政府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也是蛮小心、挺严谨的。
“推勘”之后,进入“录问”,其实就相当于今天我们中国在一审之后,进入上诉。
在“录问”(二审)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喊冤的话呢,那么一审(推勘)就要推翻。
推倒重来。
这个时候,需要重新组织法庭,进入重审阶段,这个在宋朝的司法体制里,叫做“翻异别勘”。
案子进入重审(翻异别勘)阶段之后呢,案子交给一个类似于我们今天“审判委员会”的一个法官团队,由审判委员会所有法官一起签名判决,如果以后这个案件到了皇帝那里,出了问题,所有联署的法官,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在当时宋朝的司法体制里,叫做“同职犯公坐”。
如果审判委员会里面有一个法官不认同判决,有异议,那就可以拒绝签名,这在当时,叫做“议状”。
你发起了“议状”,说明你不同意这样判,那么日后这个案件出了问题,你就没有责任。
不但如此,如果是死刑的判决,而且案情可疑的话,还必须报告到宋朝的朝廷中央,做最后的审核。
……
总之和大家想象的不一样,其实真实的宋朝,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件,是非常谨慎的,像剧中的包公那样,在公堂上直接审决,不经上诉,直接在公堂上用虎头铡切人脑袋的事情,在真实的宋朝历史上,根本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