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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 , 若是一般人家的妻子无法生育 , 除了纳妾、通房外 , 另一个方法便是向穷苦人家“典妻” , 此为中国过去对妇女压迫的陋习之一 。
“典妻”即是把妻子出让给其他男人 , 为他人生儿育女或操持家务 , 以换取一定财物 。 除了“典妻”外 , 还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种俗称 。 把妻子典雇的那一方 , 大都因家庭贫困或丈夫病残 , 而被迫将妻子出典 , 好换取微薄的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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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妻”的形成是与母系社会过渡到父权社会、财产私有也有关连 。
随着男性成为农业社会生产的主力 , 他们慢慢取代原先女性在社会上的主导地位 。 婚姻形态从对偶婚、从妻居 , 变为一夫一妻、从夫居 。 尽管婚姻关系转变 , 仍有女性顽强抵抗 , 因此男性不得不采取强制手段 , 即通过抢劫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 , 这便是“掠夺婚”的由来 。
“掠夺婚”的出现 , 便是把女性视为物品的开始 。 而私有财产的累积、交易制度的建立 , 男性开始以各种形式购买、赎买(用钱赎身、赎回抵押品)妇女 , “买卖婚”就这么诞生了 , 从此女性便成为男性随意处置的私有财产 。
春秋战国时期能看到许多卖妻的记载 , 《战国策》载:“(孟尝君门人)公孙戍曰:‘臣 , 郢之登徒也 , 直送象床 。 象床之值千金 , 伤此若发漂 , 卖妻子不足偿之’” 。 象牙床价值千金 , 若是损坏了 , 即便把妻子卖了也不够赔偿 。 从公孙戍的话里可看到当时已有卖妻的情况 。
更不用说战国时期因连年的征战 , 卖妻情形越发严重 。 甚至把卖妻称作“嫁妻” , 即把娶来的妻子嫁掉收钱 。 不过“嫁妻”与后世的“典妻”略有不同 , “嫁妻”为一次性买断 , 即买卖成交后 , 妻子与丈夫便再无婚姻关系 。
无论是“买卖婚” , 还是“嫁妻”、“卖妻” , 都是把女性当作物品进行买卖 , 具备了“典妻”的部份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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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争频繁 , 老百姓赋税繁重 , 开始有家庭被迫“质卖妻子”(典押妻子)的情况发生 。 《南齐书.王敬则传》:“建元初(479-482年) , 狡勇游魂 , 军用殷广 , 浙江五郡 , 丁税一千 , 乃有质卖妻儿 , 以充此限 , 道路愁穷 , 不可闻见” 。
因为战争 , 除了田租、丁调等重要租税外 , 百姓还需上缴如塘丁税、酒税、盐赋等各式杂税 , 若不按期缴纳就会遭到拘捕处刑 。 老百姓除了如前朝般把妻儿当商品卖掉外 , 因能够典卖田地住宅 , 便开始有将妻儿典押的方式 。 这样的情形不仅在南方发生 , 北方也有 。
【什么是“典妻”?从春秋战国一直延续到民国的陋习】不过“质妻”与“卖妻”不同的地方就是 , 卖妻是收取财物 , 一次性卖断 , 所以把妻子卖掉后便中断夫妻关系 。 而质妻则是以妻质钱 , 约期回赎 , 为临时性地中断夫妻关系 , 但已具备后世“典妻”的雏形 。
唐代《唐律.户律和娶人妻条》明文规定:“和娶人妻及嫁之者 , 各徒二年 , 妾减二等 , 各离之 。 即夫自嫁者亦同 , 仍两离之” 。 若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妇女 , 将会判刑两年 , 不过民间仍然存在着卖妻行为 , 甚至出现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
比如唐元和十四年(819) , 韩愈(768-824年)前往袁州(今江西萍乡市)任刺史 , 便发现袁州竟有700多位良家妇女卖身为奴 。 他立刻写了篇《应所在典贴(卖身为奴)良人男女等状》上奏朝廷 。 “典贴”即卖身为奴之意 , 但此时被迫当奴仆的良家妇女主要是偿还债务 , 而非典给他人当临时夫妻、传宗接代 。
到了宋代 , 多了一种典雇女子作妾的买卖方式 , 权势人家会选择典押、雇用贫女为妾 , 只要年限期满便会将其归还父母 。 随着宋人逐渐看重儒家礼制 , 延续血脉、继承香火就变得非常重要 , 因此不少士人有借妾生子的情形 。 《宋稗类钞》记载一位陈尚书 , 他因同情好友膝下无子 , 便自愿借妾 。 虽然无关典妻 , 但背后原因非常相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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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民间则有些贫困人家 , 因生活困难而怂恿妻子与他人私通 , 以换取钱财供丈夫使用 , 称为“贴夫” 。 甚至有人把妻子“贴”给和尚后 , 因将妻子转卖他人与和尚为钱打官司 。 这样的情形 , 也与后世“典妻”引发的争议相似 。
稿源:(小远说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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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什么是“典妻”?从春秋战国一直延续到民国的陋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