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证监会《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五大要点提炼( 三 )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要求 , 加强ETF等上市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自律管理 。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ETF联接基金管理 ,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流动性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投资 , 防止对标的ETF运作造成不利影响 。
第十二条 股票指数基金、债券指数基金等适用于本指引 , 商品指数基金适用《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1号 —— 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