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判了!发泄对前女友不满把自行车从10楼扔下,男子获刑2年


北青网综合|判了!发泄对前女友不满把自行车从10楼扔下,男子获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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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泄对前女友的不满,翟某某将女友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折叠自行车从10楼阳台扔至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
7月13日,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高空抛物”案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1月13日22时许,醉酒的翟某某为发泄对前女友宋某的不满,步行至历下区洪山路某小区居民楼10楼宋某家门口,因多次打宋某电话无人接听,加之敲门无人应答,恼羞成怒的翟某某遂将宋某摆放在家门口的鞋架等物品无故砸坏,不解气的他又把宋某放置于走廊内的一辆变速折叠自行车从十楼楼梯间阳台口上扔至该单元门前小区公共道路上。
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通过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阅全部案件材料,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从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翟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依法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作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翟某某表示之前法律意识淡薄,现在非常自责和后怕,幸亏没有伤及其他人。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不再冲动行事,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新闻背景:
在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便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高空抛物、坠物发生就在一瞬间,可谓害人害己,教训惨痛。在日常生活中守住安全底线,养成“高楼不抛物”的文明习惯,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