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办|金鹏:破产法视野下的留置物占有妨害与留置权行使障碍( 四 )


综上所述 , 以上两种情形中的第一种 , 即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 , 留置权人无需向破产管理人交付留置物 , 故留置物的占有并没有受到妨害 , 更不会存在留置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的后果 。 舟山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于前述案例【(2016)浙003民初725号】判决的说理部分 , 实有值得商榷之处 。 对于第二种情形 , 留置物的处分应交由破产管理人完成 , 因此可能导致留置物占有的妨害 , 此问题的讨论将在下文中展开 。
(二)间接占有理论的应用
如前文所述 , 留置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无法自行处分留置物 , 因为留置物的处分需要通过管理人来完成 。 然而 , 将留置物交由破产管理人 , 是否会导致留置权的消灭?为了回应以上问题 , 需要进一步探究:如果留置权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处分留置物 , 是否会导致占有妨害?
对于以上问题 , 本文持否定意见 。 因为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交由破产管理人 , 只是把对留置物的直接占有转化为间接占有 。 所谓直接占有 , 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 间接占有 , 指自己不直接占有其物 , 惟本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 , 有返还请求权 , 因而对物有间接管领力 。
在物权法领域 , 留置权人丧失占有 ,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 , 留置权人主动、自愿放弃占有 , 例如留置权人主动返还留置物;第二 , 留置物因被剥夺而丧失占有 。 其中 , 第一种情况与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交由破产管理人处分更为相关 。 此时 , 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交由破产管理人的目的 , 并不是为了返还留置物 , 而是希望管理人协助处分留置物 。 因此 , 留置权人的行为与主动放弃占有性质不同 。 此时 , 留置权人将留置物交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的行为 , 在法律性质上可视为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由直接占有转化为间接占有 。 此时破产管理人除了《破产法》中的身份外 , 在《物权法》中还有一个新的身份 , 即占有媒介人 , 因为破产管理人并没有获得留置物所有权之意图 。 占有人将留置物交由占有媒介人 , 自己占有变为间接占有 , 仍属于对留置物的继续占有 , 留置权不消灭 。 在前述【(2016)浙0903 民初725号】判决中 , 舟山普陀法院亦持相同观点 。
由于中国《物权法》没有明确对间接占有进行规定 , 是否承认间接占有的效力 , 学界存在一定争议 。 但通过实证分析的研究成果表明 , 虽然《物权法》没有对间接占有进行明确规定 , 司法实践亦已承认了间接占有 。 因此 , 即使留置权人通过管理人行使留置权 , 在留置物被处分前 , 留置权人仍以间接占有的方式占有着留置物 , 占有妨害并没有出现 , 留置权也没有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