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家窗外出现爆炸物|裁定书披露市委书记家窗外出现爆炸物 怎么回事?( 二 )



宣判后,被告人杜新安以原审量刑过重,应认定其为犯罪中止,请求判处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

【市委书记家窗外出现爆炸物|裁定书披露市委书记家窗外出现爆炸物 怎么回事?】二审法院绥化中院认为,上诉人杜新安因孟某与李某1有矛盾,便协助孟某及李某2用普通庆典礼炮自制成爆炸装置,后李某2用钓鱼竿将爆炸装置安放在李某1家空调室外机组的支架上,点燃后逃离现场,后因客观原因,爆炸装置未能引爆,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上诉人杜新安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杜新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其认为是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上诉人系从犯,且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对其裁量刑罚适当,故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杜新安犯爆炸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