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网|曲靖一学龄前儿童车祸致癫痫 十五年后索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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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3年12月19日 , 胡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沾益某乡镇路段行驶 , 因操作不当与行人张小某相撞 , 造成张小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 张小某经医院诊断为:左枕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并左枕叶局灶性脑挫裂伤 。 2004年2月10日 , 双方经事发当地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 确定由胡某支付张某医疗费9400元 , 额外补偿护理费和营养费2000元 , 胡某依约履行了赔偿义务 。
2007年3月 , 张小某至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住院治疗 , 诊断结果为:急性应激障碍 , 陈旧性颅脑外伤 。 后多次在多个医院检查治疗 , 诊断为:脑外伤所致癫痫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由于事发时双方已调解处理 , 交警部门并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 调解协议中也约定胡某赔偿后双方因交通事故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 加之事隔15年之久 , 胡某遂以双方达成协议已履行 , 张小某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且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
一审判决
沾益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长期的治疗虽与颅脑外伤有关联 , 但该关联损害是否与交通事故存有因果关系 , 需要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作出结论 , 否则难以确定侵权事实和侵权行为人 , 原告自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方知其权利受到侵害 , 诉讼时效应适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 双方曾协议约定“往后双方为此次事故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有违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 属无效条款 。 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此次交通事故是导致张小某精神障碍的主要原因”的鉴定意见起诉 , 是基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主张权利 , 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 只要双方当事人充分举证 , 事故认定书的出具与否并不妨碍案件事实的评判 。 原告提举的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委托书中载明“胡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操作不当与张小某相撞”能证明胡某在事故的发生中负有过错 。
终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 , 因被告胡某不服判决结果 , 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故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小编有话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 , 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 , 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使他们免受侵害是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和整个社会的责任 。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时 , 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 当儿童因交通事故受到侵害时 , 监护人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