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李蓬国:辅警查车索要中华烟,何以“轻车熟路”?( 二 )


涉事辅警以查改装之名索要财物 , 无疑是索贿行为 。 一次索要四条硬盒中华烟 , 价值2000元左右 , 只要索贿超过两次 , 就已经达到“受贿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 。 涉事辅警称“收烟基本要四五条硬盒中华” , 仅从“基本”两字可以判断 , 这已经成了“惯例” , 说明这样的操作远远超过了两次 , 涉案金额也远远超过3000元 。
退一步来说 , 即便累计索贿财物的价值没有达到3000元 , 也应该因为涉案人员“多次索贿”而追究其刑事责任 。 可是 , 涉事辅警只是被停职而已 , 这难道不是“大事化小”吗?
从《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可以看出 , 协警不能行使人民警察的权力 , 只能配合、协助警察行使法定的权力 , 他们本身没有单独的执法权 。 在“辅警向交通违法者索要中华烟”事件中 , 三名辅警已经被停职处理 , 但按照规定 , 他们无权独立行使执法权 , 那么 , 他们的身份究竟是不是“临时工” , 就应该交代清楚 。
如果他们确实都是辅警 , 那么 , 当地公安局平时让他们单独执法 , 本身就是错误的 。 如果说他们长期索贿 , “正式工”和领导都不知情 , 既不大可能也摆脱不了责任 。 那么 , 为什么只有涉事辅警被处置 , 没有其他人员被追责呢?
总之 , “辅警向交通违法者索要中华烟”已经被查实 , 但真相还需深挖 , 查处还需严肃 , 不能“点到为止” , 否则就是姑息纵容 。 (文/李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