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清代是怎么处理官员贪污的?有哪些办法?( 二 )


七、在官求索财物:凡土改归流及边疆偏远地区,若官员骚扰及受贿,则以挑动边患重中处置 。凡文武官员勒索土官,则徒三年,就近充军 。凡云贵、四川、两广等地方官敛财、强买卖,则徒三年以上及就近充军,若无强买卖,则照常处置 。
清代清代是怎么处理官员贪污的?有哪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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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官员事后收受财物:若事后收受财物,且枉断者,以枉法论处,若无枉法,以不枉法论处 。其中无俸者较有俸者罪减一等,若官员枉法严重,则从重处罚 。若官吏依律为民,则不追夺诰敕 。
九、坐赃致罪:无论公私,官员皆不应收取的的财物,官员若收受,乃为坐赃罪 。坐赃一两以下者,判笞二十,一百两以上者,判杖六十并徒一年,五百两者,处杖一百,徒三年 。
虽说清代有法典专门应对官员的贪腐,但法典是否应用也是在最高统治者的一念之间,如康熙时期的内阁学士、刑部尚书徐乾学,其在湖广巡抚张汧贪腐案件中受连,但在康熙帝的包庇下,最终不了了之 。吏部尚书、武英殿大学士余国柱,公然勒索下级官员,同时与纳兰明珠结党营私,买官卖官,按照清律最起码也是流放或充军,但在康熙帝的旨意下也只不过是罢官 。因此清代虽有明文细律防止和惩处官员贪腐,但依然只是“人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