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豪」漯河“副局长持枪打人”案还未开庭被告已获释,受害人还浑然不知!( 四 )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4月13日出具的“(漯)公(刑)鉴(痕)字[2012]7号”鉴定文书显示 , 该“全金属气手枪”可以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 , 漯河警方发现 , 牛豪当时持有的枪支不止一把 。
相关案卷显示 , 牛豪除持有上述气手枪之外 , 还在案发前一个月向刘某某借了一支打鸟用的长枪 。
刘某某在接受漯河警方调查时称 , 事发后的一天凌晨 , 牛豪打电话让他代管一个包 。 “他从车里拿出一个泥黄色的包 , 还有一个我长枪上的瞄准镜给我说:‘这东西先放你这!别给别人说我找过你 。 ’”刘某某说 。
漯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2年5月8日出具的“(漯)公(刑)鉴(痕)字[2012]10号”鉴定文书显示 , 该“仿真步枪”枪支部件不完整 , 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结论是“无法检验” 。
然而 , 刘某某在4月10日接受漯河警方调查时承认 , “我知道牛豪出事了 , 我也怕我这支枪出事 , 我就把我长枪上的气罐扔到俺楼下的垃圾池里了 。 ”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 , 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 , 构成该罪 。
在“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中 , 公安机关起获的牛豪所持枪支共有两支 , 但其中只有一支被鉴定为“可以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但是 , 中国青年报采访人员发现 , 上述对“全金属气手枪”的鉴定文书的鉴定人一栏 , 有两个人的签名;而对“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的鉴定人一栏 , 只有一个人的签名 。
根据1998年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失效 , 但在漯河公安机关侦办“副局长持枪打人”一案时仍有效——采访人员注)第238条的规定 ,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 , 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 。 鉴定后 , 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 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 ”
“该《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 ”武希奇告诉采访人员 , 对“仿真步枪”的鉴定文书只有一名鉴定人的签名 , 从程序上说是有问题的 。
对此 , 郭存根等3名受害人已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 , 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寄送了他们对该案判决的抗诉申请 , 以及对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举报 。
“目前为止 , 还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 ”郭存根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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