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脸识别成为“风尚”我们至少应该拥有选择的权利( 二 )


《民法典》已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必要性、合法性、正当性三原则,同时要征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第六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但具体到人脸识别应用,目前仍存在法律空白。
当人脸识别成为“风尚”我们至少应该拥有选择的权利
文章插图
人脸识别(图源网)
关于“人脸识别”的未来,我期望看到有更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期望官方严格把控人脸识别设备生产、使用门槛,期望加入相关的加密技术来保密信息数据……如果这些都没有,那么“人脸识别”技术及应用就不应该如此“超前”。
所幸,希望依然存在。2020年12月,《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表决通过,在全国首次公开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同一时期,《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禁止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入小区”。另外,在北京两会上,不少委员提到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建议推进人脸识别等信息采集的相关立法……
写在最后:
新技术的应用总伴随着未知或已知的风险,但我们要因此拒绝技术更新吗?显然不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要做的是发挥它的优势,避开它的缺点,从而实现其真正的价值。当人脸识别成为“风尚”,我们至少应该拥有选择的权利,去选择使用或者不使用,去选择如何使用。最终我们得知道,无论何种技术,都必须尊重公民的权利。否则,再先进的技术,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