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电商|KOL与MCN争夺账号归属权,法院判给谁?( 二 )


综合上述司法判例可以看出 , 虽然通常处于优势缔约地位的MCN机构会在双方与KOL签订的合同中强势约定KOL账号及相关的一切权利都归MCN机构所有 , 但在司法实践中 , 如果该KOL账号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 且法律法规对账号实名制要求及对大多数网络平台的规范性要求 , 法院在具体进行司法裁判时 , 也会综合账号归属的可操作性 , 结合MCN机构的优势缔约地位 , 判决账号使用及收益权归KOL所有 。
判决账号归属MCN机构
案例4: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杨某某合同纠纷案4
案情简介:2016年9月13日 , 某服装有限公司(甲方)与杨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 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协议 , 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 2017年2月24日 , 杨某某以合同根本违约和不能实现双方目的为由向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 以解除《合作协议》 。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 , 某服装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内容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 杨某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某服装有限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 其中的解除事由理据不足 , 不予支持 。 杨某某单方无理解除协议已构成违约 , 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 , 杨某某擅自终止协议 , 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某服装有限公司所有 。
同时 , 某服装有限公司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商标局出具的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表明某服装有限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 。 因此 , 某服装有限公司主张杨某某的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某服装有限公司所有 , 杨某某停止使用社交媒体账号并将账号交由某服装有限公司使用于法有理 , 予以支持 。
在上述案例中 , 同样是KOL解约 , 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社交媒体账户全部归MCN机构所有 , 但法院判决支持了合同约定 , 最主要的原因是该社交媒体账户与MCN机构存在较高的关联度 , 且本身就是由MCN机构申请 , MCN机构控制该社交媒体账户或主导了该社交媒体账户的运营;同时 , MCN机构提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 表明MCN公司为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此外 , MCN机构举证证明投入巨额的宣传费用 。 这些都极大地弱化了KOL账号的个人属性 , 更多地体现了MCN机构的品牌元素与投入 , 本案给想要在合作期满后争取账号所有权的MCN机构 , 提供了可以参考的解决思路 。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 公司在主张其主导了账号的运营、维护等事宜的时候 , 一定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如在(2020)苏0106民初2046号案中 , 法院认为 ,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 , 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 , 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账号的使用权 , 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 。 涉案微信公众账号由吕某以其个人名义申请 , 公司虽主张账号申请系员工吕某履行其职务行为 , 但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吕某注册账号的行为系经由公司指示 。
虽然公司主张涉案微信公众账号是由其安排员工进行维护的 , 但在举证时 , 仅能提交员工的出差申请表、费用报销单等证据 , 且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涉案微信公众账号并交由旗下员工进行管理 , 也不能证明对的运营、维护等事宜 , 故其关于拥有案涉账号使用权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
案例5:彭某诉朱某淘宝店铺所有权纠纷案6
案情简介:在彭某与朱某淘宝店铺所有权纠纷一案中 , 彭某使用朱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卡 , 以此绑定支付宝账户 , 在淘宝网注册店铺 。 该店铺由彭某经营 , 后朱某将该卡作挂失处理 , 并通知淘宝网、支付宝平台关闭店铺 。 后彭某要求法院确认店铺为其所有 , 并判令朱某赔偿其因关闭遭受的损失 。
对此 , 一审法院认为 , 彭某在开设淘宝店铺时使用朱某的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 , 绑定支付宝 , 完成淘宝网的注册 , 朱某即为该淘宝店铺的登记店主 。 彭某提供的店铺由其实际经营的账户流水及发货凭证 , 仅表明彭某对系争店铺实际行使经营管理权 , 然而店铺的经营权主体与所有权主体并非必然一致 。 彭某作为店铺实际经营者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彭某取得店铺所有权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