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童模仿《熊出没》坠亡,动画制作方判赔了吗?( 二 )


终审判决书称,本案中,杜某年满8周岁,丁某年满6周岁,均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作为两幼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考虑到其玩耍时年龄相应的行为能力,尽到监护责任。事发地为杜某家中,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一审认定杜某父母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还考虑到,该案中的两名幼童杜某(8岁)相比丁某(6岁)的年龄、智力状态,更能知晓爬上窗户游戏玩耍行为的危险性,对造成损害所起的作用相对要大,其过错责任大于丁某。
丁某系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丁某的父母存在一定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判决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这个坠亡案件中,动画片制作公司并未承担主要责任。
当然,考虑到孩子的模仿能力,相关作品确应进行警示提示。法院判决书显示,《熊出没》作品中的部分危险情节、画面有警示文字提示,“但该警示方式,不足以对观看动画片的幼童起到警示作用”。
不少网友觉得,家长应该多反思自己,判决有些苛责动画片制作方;也有观点认为,动画片只通过文字提示,对不识字的孩子确实未尽到提示义务。
可如果考虑到杜某所处家庭环境——在家的母亲系精神残疾,父亲又以打工为生,我们更应关注如何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
内容来自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