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历史上的“赏金猎人”,为什么在中国从未出现( 二 )


欧美历史上的“赏金猎人”,为什么在中国从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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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勒的母亲卡塔琳娜既然已经被控告为女巫,怎么还能轻松逃离,并且非常安全的和儿子在别的城市居住?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卡塔琳娜生活的城市莱昂贝格,属于16世纪德国符腾堡公国。而她和儿子安全生活的城市林茨,已经不属于符腾堡公国的领地。也就是说,虽然同样属于德意志联邦,但符腾堡公国议会无法跨境追捕犯人。公元11世纪之前,大部分的欧洲商业性城市都没有兴盛起来。此时,大大小小的贵族庄园到处都是,国王对贵族的控制力非常微弱,每个贵族都有权制定自己领地内的“庄园法律”。也就是说,零零散散的贵族领地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王国,司法上很少受到别人的干扰。等商业性城市崛起之后,城市议会成为执法者,维持本城的秩序。但是,新兴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和国王以及贵族矛盾重重,他们极力提高城市的自由度——所以,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法律,执法范围最多扩展到城市周边地区。即便是到了17世纪,欧洲各国国王(及政府)的控制力逐渐加强,各地之间依然我行我素,司法人员极少能“跨境执法”。所以我们可以想象,赏金猎人最活跃的时期,王国法律、庄园法律、城市法律、公国法律,混乱的存在于欧洲大陆。执法人员的活动范围大大受限,罪犯很可能翻越城墙之后,就可以大摇大摆的离开了。这种情况下,依靠可以四处行动的民间执法力量“赏金猎人”,可能是最好的选择了。第三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权和神权的冲突。
欧美历史上的“赏金猎人”,为什么在中国从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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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元8世纪开始,基督教为了扩大影响力,开始极力宣传“绞刑架奇迹”——在当时,很多虔诚的教徒会在绞刑架下祈祷,希望上帝能宽恕罪犯,有些时候绞绳会断裂,犯人侥幸活了下来。于是,这就成了上帝的宽恕,成了绞刑架奇迹。为了获取更多底层人们的支持,教会一直强调的就是宽恕。这让中世纪的大多数时间内,贵族领主、法官,甚至是城市议会,都迫于压力显示出更多的宽容。法官们参照的法律条文受到了教会的巨大影响,比如16世纪初萨克森很多城市市政厅里,就刻着这么一段话:“法官宣读审判的同时,他自己也会被上帝审判。”这意味着,虽然执法者希望法律更加严格,以维持社会秩序。但是教会则希望通过救赎,以宗教的力量稳定社会秩序。这是一种巨大的矛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神权都是占上风的。因为欧洲各地司法被“压制”,游离于司法边缘的赏金猎人,自然有了发展的机会。花了这么大篇幅去解释赏金猎人能出现的原因,大家自然容易理解,中国古代为什么没有赏金猎人了。
欧美历史上的“赏金猎人”,为什么在中国从未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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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是中央集权制度下的大一统国家,法律制度完整统一。自上而下的完整官僚体制,从郡县到乡、亭、里,地方执法机构遍布国家每一寸土地,互相之间又紧密联系,几乎不存在执法矛盾。其次,在拥有完整官僚机构的同时,为了预防犯罪,及时处理各类民间纠纷,中国古代除了官府之外,还大量设置了负责“教化”的人员。比如在秦汉时期,地方上大量设置的“三老”。《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就有“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三老掌教化……”所谓三老,实际上就是最基层的管理者,他们德高望重,影响力大,对维持地方稳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秦汉之后,地方乡绅逐渐担负起教化民众的责任,成了官府执法不可忽视的辅助力量。在这种情况下,赏金猎人没有存在的空间。最后,相对于欧洲神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中国古代把“礼”和“法”融合到了一起,互相辅助,形成了稳定统一的“礼法”体制。礼法结合的制度,极大的加强了中央集权,稳定了社会秩序。所以,当执法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存在巨大阻碍的时候,统治阶级的控制力就更强了。于是,脱离官方管束的“赏金猎人”,在古代中国完全失去了生存土壤。综上所述,赏金猎人在欧美出现,有特殊的历史原因。古代中国长时间的大一统,加上一直延续下来的礼法制度,是赏金猎人无法存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