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Boasberg法官的规划,在此后的简易判决中,他将驳回FTC的这项行为指控。
FTC接下来有权要求证据开示,这是一个找到相关证据并获得让步和承认,以尽量减少争议问题的诉讼程序。证据开示之后是实体审判阶段,主要围绕Facebook的上述两起收购是否构成“垄断维持”,最终Boasberg法官决定是否支持FTC的请求,分拆Facebook。
按照合理原则(The Rule of Reason)项下的分步式举证规则,我们大胆预计,FTC的举证与Facebook的反驳注定是一场鏖战:
- FTC初步证明了Facebook在美国PSN市场具备垄断力量,并且从事了导致竞争损害的反竞争行为,举证负担转移给Facebook;
- 如果Facebook证明FTC相关市场界定错误,自身缺乏垄断力量,FTC败诉;如果Facebook证明自己并未从事反竞争行为,以及(或者)该行为不具有竞争损害,FTC败诉;如果Facebook上述举证均未成功,还可以证明其反竞争行为具有某个促进竞争的正当理由,此时举证负担转移给FTC;
- FTC继续举证Facebook该等正当理由原本可通过一个对竞争限制性更小的替代方式实现,即这种替代方式基本能带来相同的效益,并且效益大于竞争损害,甚至不存在竞争损害;
- 法庭最后要考察反竞争行为与正当理由,抑或替代方式与正当理由,并试图对它们进行“平衡”,以评估净的反竞争效果——是否导致产出下降、价格上涨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情况;
- 如果FTC穿越层层关隘,证明了Facebook构成“垄断维持”,法庭将评估分拆Facebook的救济请求是否妥当。
当前分拆Facebook等互联网平台的呼声甚嚣尘上,但历史经验表明,这不一定是最佳手段。
Hugh H. Macaulay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前任首席经济学家,他分析了美国历史上6起适用分拆的反垄断案件,从最早的标准石油到晚近的AT&T;,其中5起没能促进竞争,3起对所属行业的产出、价格、利润没有影响,甚至派拉蒙在1948年被迫分拆发行和院线业务之后,每张电影票的平均实际价格在20年内还有所上涨。
不论是分拆、剥离等结构性救济,还是解除独家交易限制等行为类救济,仅是手段而已,需要服务于反垄断救济的核心目标——恢复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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