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消保委消费警示:经营者促销须遵守新规 消费者参加活动仍须谨慎

春节前后都是传统的消费旺季,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2月1日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为此,浙江省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结合常见的有关经营者商品与服务促销方面的消费投诉举报,特发布2021年第1号消费警示:经营者促销须遵守新规,消费者参加活动仍须谨慎。
提醒一、奖品与赠品的质量保证有明确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因此,消费者在参加促销活动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有“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等一系列要求。如果经营者用“三无产品、淘汰产品、伪劣商品”充当奖品与赠品,或者不执行有关国家商品三包规定,以“赠送、免费、不花钱”为由逃避责任,将受到处罚。
提醒二、有奖销售事先告知内容有明确要点。《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海宁市消保委消费警示:经营者促销须遵守新规 消费者参加活动仍须谨慎
因此,消费者参加有奖销售的促销活动时,有权了解该有奖销售的细节要点,如果相关条款产生不同理解的,根据浙版《消法》第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提醒三、商品折价、减价有明确时间对比标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因此,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活动时,经常采用的“原价XX元,现价XX元”的促销宣传,需要有明确的原始记录,如果没有该记录而随意宣传的,就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提醒四、充值优惠力度大,不消费也应全额退还。浙版《消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消费者实际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扣付费用并设定使用期限的预付凭证,在设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经营者应当退还预付款余额或者延长期限,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因此,消费者参加了经营者设置优惠期限的预付款促销活动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去消费的,经营者可以不按优惠折扣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不得以过期作废为由,没收消费者的预付款,应该退还消费实际支付的款项。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是实际购买的,如果是通过赠送等方式取得而借机套现,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有待商榷。
最后提醒,经营者的任何促销行为,都是为了经营需要而推出的营销策略,一般事先都是经过测算,消费者应该冷静思考是否正好需要,或许可以在促销期间得到一定的实惠,但不值得为图便宜而盲目购买不需要的商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可以从适量购买商品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