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保险,非保险!网络互助须被管起来

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保险需求持续释放 , 为保险市场带来了新发展机遇 。 但与此同时 , 一些不断冒头的新型商业活动也裹挟着不少问题 。 近日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网络互助相关案件 , 再次把这种“一人得病 , 众人均摊”的互助共济模式置于聚光灯下 。
似保险,非保险!网络互助须被管起来
文章图片
最近几年 , 各种互助平台借助互联网的强大优势迅速涌现 。 互助平台的普遍运行模式 , 会对互助事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 , 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互助金作为管理费 。 按照用户缴纳互助金方式的不同 , 网络互助的模式又分为两种 , 一种是需要预先缴纳会员费才能加入互助计划;一种是无需预先缴费 , 赔付发生后会员按照具体金额完成分摊 , 门槛更低 。
对于网络互助 , 加入互助项目而得到赔付的人认为这是真正的普惠 , 而一些健康人群则会抱怨分摊金额越来越高 , 还有一些不满足赔付要求的人会说这些互助平台都是“骗子” 。
参与者抱有不同想法也不难理解 。 多数人一开始加入互助计划想的是可以花很少的钱帮助别人 , 同时也给自己添一份保障 。 但最终发现事与愿违 , 一方面是因为不符合标准被拒绝赔偿的事件频出 , 大众对于网络互助的信任逐渐消磨;另一方面 , 退出的人越来越多 , 但每期申请赔偿的人数却可能出现不减反增的情况 , 分摊金“水涨船高” 。
从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 , 消费者的拒赔投诉事件比比皆是 。 比如 , 刘女士通过微信公众号加入了一款抗癌计划 , 按时交纳会员费的她在一年后被确诊患癌 , 向互助平台申请互助金10万元 。 互助平台却以刘女士曾因肥胖症做过部分胃切除手术为由 , 不予赔偿 。 虽然一些此类案件最终可能以某种方式达成和解 , 但不能排除网络互助产品在设计、宣传时存在模糊与保险产品界限的问题 。 如“0元加入、保障金额最高30万元”等的类保险产品宣传语 , 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购买的是商业保险 , 最后因孤注一掷而后悔莫及 。
在互助平台规模不断扩大 , 乱象丛生的情况下 , 去年9月 , 银保监会建议把网络互助平台纳入监管 , 尽快研究准入标准 , 实现持牌经营和合法经营 。 网络互助平台开始陷入至暗时刻 , 仅成立300天的百度灯火互助去年宣布下线;小米、美团、苏宁、滴滴等网络互助平台也陆续谢幕 , 更多小规模的平台已经销声匿迹 。
不可否认 , 网络互助平台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社会价值 。 网络互助降低了健康保障的准入门槛 , 填补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无法覆盖到的空白地带 , 甚至正在努力成为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 但不能忽视的一点是 , 网络互助必须要在监管引导、行业倡导以及平台约束下 , 才能规范性长远发展 。
似保险,非保险!网络互助须被管起来
文章图片
正如银保监会副主席肖远企所言 , 网络互助要从两个方面看 , 一方面是正面的作用 , 但是也要看到潜在风险 。 对于互助主要是要规范发展 , 是慈善就做慈善 , 打着互助旗号从事金融业务、保险业务 , 偏离了互助本意 。 如果要开展保险等金融业务就要取得金融牌照才能做 , 必须做到“有证驾驶” 。
为何要划清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楚河汉界”?网络互助模式与商业保险存在本质区别 。 商业保险公司要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 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 , 其保费的确定也需要精算定价 , 而网络互助上的参与者都是收取相同的分摊金额 , 并没有采取风险测算 。 另外 , 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可能形成沉淀资金 , 存在跑路风险 , 如果管理不到位还会引发社会风险 。
司法界与保险业界普遍认为 , 必须明示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 , 禁止网络互助产品在展业宣传、合同文本中使用易与保险术语混淆的词句 。 同时 , 应提高网络互助经营主体的准入门槛 , 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控能力 。 针对现已出现且频发的资金池问题、合同内容变更不合规、格式条款提示不到位问题 , 建议制定相应经营规则 。 加大对违规使用保险术语进行虚假、误导宣传的查处力度 ,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尽早把网络互助“管起来” 。
似保险,非保险!网络互助须被管起来
文章图片
来源:金融时报
采访人员:戴梦希
编辑:杨致远韩胜杰杨晶贻
校对:韩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