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传销组织6个月吸金3.2亿!假借这些做幌子一夜暴富( 四 )
此外 , 对未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对因证据问题无法确定传销作用的人员严格依法出罪 。 如朱某、姜某作为直接传销人员 , 经过退查 , 没有证据证实其在个人的GGP网络图所起的组织、领导作用 , 因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依法认定其不够罪 。
追加逮捕 力求罪当其罚
案件审理中 , 针对发现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已经逮捕的同案犯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更为关键这一情况 , 海州区检察院及时作出追捕决定 。 如被取保候审的成某作为公司的股东 , 同时也是GGP项目的发起人之一 , 对该项目的推进起到了重要作用 , 是传销组织的顶层人员 , 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 对涉案的大额款项否认 , 且取保候审期间存在不予配合传唤的情形 , 据此 , 海州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
因案情复杂 , 海州区法院两次开庭 , 并于2018年12月29日一审判决 。 一审法院认定卢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 并处罚金100万元 , 与其前罪所犯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 , 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 并处罚金100万元 。 该组织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年不等 , 并处罚金10万元至80万元不等 。 被告人对此不服 , 于2019年1月7日提起上诉 ,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 , 认为该案证据确实充分 , 考虑到部分被告人有立功表现 , 9月25日 , 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一审原判的罪名及主刑 , 对部分人员的罚金数额进行了调整 , 如并处卢某罚金95.5万元 。
检察官点评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检察员)梁晶晶:
大数据已经警示我们传销的爆发式、井喷式增长态势 , 据统计的传销判决来看 , 自2013年传销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 , 全国涉嫌传销案件陡增 。 如今的传销不再是过去口口相传的模式而是借助微信、语音视频聊天室等社交平台 , 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 , 以“资本运作”“消费投资”“网络理财”“众筹”“慈善互助”等为名从事新型传销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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